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必要性及操作难题解析

2024-11-21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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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冻结、止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随着电子商业票据系统(2009年)、供应链票据平台(2020年)、新一代电子商业票据系统(2022年)的相继上线,商业票据流通更加便捷。但由于商业票据信息获取困难、冻结、止付程序复杂、协助单位配合度低/对业务不熟悉、法律规定及相关规范不完善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司法机关处理经验较少,且非最高法院网络控制系统检查控制范围等诸多因素,导致商业票据冻结、止付困难重重。

01

关于冻结和停止支付商业票据必要性的建议

为何需要冻结、停止支付商业汇票?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上海青浦法院判决上海宏公司应向上海杰公司支付货款。判决生效后,上海杰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执行调查,认为上海虹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经查,上海宏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时,吕某要求合作企业以银行汇票形式支付上海宏公司项目应收款2506.99万元。随后,吕某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其还经营的上海元公司,并使用该公司账户资金用于上海元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上海青浦法院出具的(2019)沪0118行初15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海宏公司、吕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商业汇票的流转并没有受到银行账户冻结的影响,这导致一些主体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利用商业汇票转移资金来逃避法院执行。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就商业汇票冻结、止付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基本认定冻结、止付商业汇票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票据丢失、遗失或被盗时。即当商业汇票丢失时,通过公式催款程序对汇票债权人进行保护;第二是发生欺诈或民事欺诈时。

但随着商业汇票业务的不断发展,上述冻结和停止支付商业汇票的两种情况已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本文结合笔者的经验、司法实践、法律法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业务指引和规范等,对民事案件中商业票据的冻结和停止进行分析和探讨。

02

商业汇票基本信息及流通结构

商业汇票基本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 《电子商业票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商业票据信息披露操作规则》第三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准入规则(试行)》第一条;《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2021年5月版》(以下简称:业务方案)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业务指南-- 2022年9月版》(以下简称:商业计划书简称:商业指南)等法规和商业汇票实务,对商业汇票的种类、定义、媒介、类型标识、承兑人等主要信息进行了汇总。下表:

商业票据名称

银行承兑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供应链笔记

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当供应链企业之间产生应收应付关系时,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开具的电子商业汇票称为供应链票据。

中等的

纸质或电子版

纸质或电子版

纸质或电子版

电子的

票据类型识别

1、票面信息抬头应标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2、老一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汇票号码第一位为1,为银行汇票,为2,为商业汇票;

3、新一代电子商业票据系统中,票据(包)号第一位为5,为银行票据,为6,为商业票据(对于通过供应链平台开具的票据,帐单(包裹)编号的第一位数字分别为 7 和 8)。

受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

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接入供应链平台的参与者

受理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的政策性开发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包括票据承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票据承兑的金融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与上面相同

商业汇票流通的参与主体及流通结构如下:

03

司法实践中冻结、止付商业汇票的基本情况

笔者通过检索相关案例,将司法实践中商业汇票冻结、止付的基本情况总结如下:

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进行收据确认和背书。

例如: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3第44号判决书,但该裁定被(2020)冀0503矩一14号判决书撤销,理由是协助义务人未收到(2019)吉 0503 44号公告施行时,其不再是该股权的持有人或者受让人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确实无法协助执行。

2、停止支付相应份额的电子承兑汇票,并限制该份额的网银支付功能

例如: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9)济0503济保第44号之二裁定,但该裁定被(2020)济0503聚一一14号裁定撤销,理由是协助义务人不收到订单(2019)。 )吉0503在执行44号公告时已不再是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持有人或受让人,确实无法协助执行。

3、冻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

例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财保46号裁定。

4、冻结银行承兑汇票项下金额

例如: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财保第25号裁定,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1号裁定。

5. 等待协助冻结未结承兑汇票

例如:(2017)鲁1402执一134号裁定规定,在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但在其担保功能到期前不得扣除。尽管本案涉案金额26万元是在票据到期日从保证金专用账户扣除至对方应付款承兑汇票专用账户,但对方仅在对方实际付款前管理该款项。提示。人而不是所有者。被执行人郝某龙涉嫌涂改金额对应的承兑汇票。刑事诉讼尚未结束,该金额的性质和所有权存在不确定性。而且,本院对该金额的冻结属于候补名单,申请人也承诺在票据到期后、两年诉讼时效届满前,仅申请冻结,不申请冻结。扣除。本院采取的冻结措施是为了公平保护包括对方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并无不当。

6.冻结银行承兑汇票

例如: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351号判决书、湛江市夏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803民初1216号判决书、金工(吉)封财字2013第451号《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

7. 冻结该工具的权利

例如: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1号裁定。

8、申请挂失、止付

例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终字第4883号判决书。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出,商业汇票可以冻结、停止,但冻结付款措施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票据支付结算办法_票据权利支付结算系统_票据结算功能

04

上海票据交易所商业汇票冻结与解冻登记种类

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票据冻结与解冻登记业务方案及业务指南中明确规定,承兑人或其参与服务机构收到司法机关送达的冻结法律文件后,应当根据法律文件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办理。票据冻结止付信息登记和票据结算止付信息登记的主要类型有:

(一)付款银行或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票据遗失人的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将止付类型登记为挂失止付;

(二)付款银行或者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暂停付款通知时,应当将暂停付款类型登记为公告提示;

(三)付款银行或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司法冻结相关法律文件时,应将止付类型登记为司法冻结票据。

(一)原登记止付类型为挂失止付的,挂失止付到期后,止付取消类型应登记为挂失止付。注册完成后,后续业务即可在票据交换系统中正常进行。

(二)原登记的止付金类型为公告催告型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除权判决公告后,应当将取消止付金的类型登记为除权判决。登记后,票据兑换系统将自动作废票据;发出终止裁定公告的,中止缴纳的类型应当登记为撤销公告。登记后的票据可正常用于证券交易所系统后续业务。

(三)原登记止付方式为司法冻结。如果您收到解除司法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件,您应将解除止付金的类型登记为解除司法冻结。登记后的票据可以在证券交易所系统正常开展后续业务。

05

冻结和停止支付商业汇票的障碍

1、商业票据流通快,信息获取困难。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担保、提示付款和追索等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载体使其流通更加便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票据关系中的非当事人很难获取票据信息。

虽然《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规则》规定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内容。然而,商业票据信息披露并不是强制性的。披露主体只需自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票据信息披露平台(2022年上线)注册账户并进行披露即可。披露的信息包括票据承兑信息(您需要了解票据(包)的具体号码)和票据承兑人的信用信息。此外,上海票据交易所官网还提供票据状态信息查询,仅限介质为纸质票据,且对关键字有具体要求。

二、非最高法院网络系统巡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联网查控系统无法查询商业票据信息,也无法直接获取已开通商业票据业务功能的开户机构信息。商业票据的审核和控制目前需要离线的方式。整个核查过程工作量增大、效率低下,且商业汇票可能在法院询问过程中已被转移。

3、开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便捷,机构不独特。

同一主体可以选择在多个可以开通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机构中的任意一个或多个机构开通该业务功能。如果某一机构的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受到限制或商业汇票被冻结、停止,仍可以在其他机构快速开通商业汇票业务功能,进行商业汇票流通。

4.纸质商业汇票和老一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无法拆分

纸质商业汇票和通过老一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签发的商业汇票不能拆分。如果预冻结商业汇票票面金额大于应冻结金额,则冻结并停止支付全部商业汇票将导致超额。

在新一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出票人在开具商业汇票时可以选择商业汇票是否可分割。如果他选择开具可分割的票据(包),可以按照预冻结金额冻结票据(包),避免超出限额。的。

5、协助单位业务不熟悉,配合程度参差不齐。

商业票据冻结是一项新兴业务,即使是协助单位也可能不熟悉业务内容和操作流程,也不排除协助单位为了保护客户而不能全力配合的可能性。

六、司法机关对商业汇票冻结、止付不熟悉。

随着新的财产形态/载体的兴起和逐渐增多,冻结各种新型资产需要了解平台/系统的规则或相关内容。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除非案件本身涉及商业汇票,一般没有人会了解司法实践中很少涉及、甚至可以说是片面的冻结、止付商业汇票的内容。

七、商业票据流通业务参与主体众多,终端复杂多样。

商业票据流通过程参与者众多,不同参与机构的各类终端复杂多样。各终端机冻结、止付商业票据的功能和操作方法并不完全一致。

8、商业票据的查控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

例如,同一主体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机构有多家,且地域分布广泛。他们需要线下一笔一笔地验证和冻结付款,这将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九、商业票据冻结、止付情况难以持续追踪

商业汇票冻结、止付措施只能针对采取线下措施时仍处于票据基础关系的主体所持有的商业汇票进行。冻结止付结果仅反映该特定静态时间点商业票据冻结止付情况。但该时间点之后的商业票据情况很难持续实时跟踪和控制。

10、商业汇票尚无成熟的执行模式,冻结后变现困难。

一般情况下,商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发起承兑,将票据兑现存入资本账户,然后按照银行的资金扣划方式从资本账户中扣除资金。

若商业汇票未到期或持票人不配合,则需业务参与者/接入机构配合。但目前,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商业票据业务参与者/接入机构之间尚无电子商业票据执行协助机制。有时会出现以系统无法运行或需要承担折扣费用为由而无法协助的情况。执行,阻碍冻结、停止支付商业汇票后相关执行措施的实施。

如果申请人拥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的账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要求业务参与者/接入机构协助向申请人背书商业汇票(票据包)来完成商业汇票的最终签署。

十一、商业汇票冻结相关规定分散、模糊。

笔者查阅有关冻结、止付商业汇票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业标准等文件,文件名称及内容如下:

法规/规范名称

文件编号/商品编号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零六条;第226条至第228条;第249条、第251条、第255条、第25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

第226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还应当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227条

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付款的通知后,应当停止付款,直至完成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期间,票据权利转让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修订)的解释

第454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应当符合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付款人收到停止付款通知后拒绝付款的,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判决后仍由付款人负责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遗失的,票据遗失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未记载收款人或者无法识别收款人及其代理人的票据除外。

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暂停付款。

遗失票据的人应当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三日内或者票据遗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依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一)票据当事人未履行约定义务且与票据债务人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持有人持有的应付对价但尚未支付的票据;

(四)标有“不可转让”字样并用于贴现的票据;

票据支付结算办法_票据权利支付结算系统_票据结算功能

(五)带有“不可转让”字样并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和付款代理人停止付款,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公告。

第三十条

付款人或者代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停止付款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付款,直至完成公告催缴程序。未经发出止付通知书的人民法院许可而支付的,不免除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执行的通知》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但不得扣留。金融机构承兑汇票或者对外支付的,经金融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相应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存款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存款丧失存款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除措施。

《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金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背书转让的汇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汇票金额;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的开户行收到挂失通知、暂停付款通知或者公开催告等司法文书,确认相关票据尚未支付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付款。并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或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经被冻结的,不得再次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物,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限期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三日而归。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第237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股权、保单等。按照规定进行权利和其他投资。权等财产,可能需要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转让、转移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第246条

对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变卖。

权利人书面申请变卖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受害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不影响正常诉讼程序和被冻结票据的有效期。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即将到期。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或者变卖,所得收益继续冻结在其相应银行账户内;没有相应银行账户的,应当将所得款项存入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近亲。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财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释放、退回,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

严禁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立案前发现涉嫌犯罪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保存证据,防止涉案财物被盗。转移或损坏。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出具收据,并决定是否根据立案侦查情况,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后,应当及时侦查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案或者停止侦查。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利害关系,在诉讼程序终结前,不得上缴国库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但按照规定返还被害人的除外。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被认定与案件确实无关的。法律及有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以明确的所有权归还受害者的法律财产不会损害其他受害者或兴趣的人的利益,或影响诉讼的正常进展,则人民的检察官应立即根据法律将其归还。如果对所有权存在争议,则在决定撤回该案,不起诉或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共同处理。

在扣押或冻结期间,如果有债务人适用于出售被没收或冷冻的债券,股票,基金股票和其他财产,以及如果被没收或冷冻汇票的有效期期限,则将到期,案件处理部门的案件处理部门应遵循“人民的下放者”迅速处理该采购官的刑事诉讼规则(审判)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法庭关于法院是否可以冻结银行接受法案的问题”

(1992年3月24日,佛法经文[1992]第42号)

广东省级高等法院:

您的法院的[1991]广东法律杂志第5号杂志“已收到有关法院是否可以冻结银行接受账单的指示请求”。研究后,答案如下:

Co.,Ltd。要求的法案持有人得到了 的认可,并在审议后收到了一项编号×的银行接受账单。根据“银行和解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991]第258号第258号的“加强商业法案管理通知”的规定,该银行有权持有该银行账单并要求接受银行付款,法院不得冻结账单。此外,该法案持有人 Co.,Ltd。的前任 Co.,Ltd.将法案转让给了该法案的权利,现在无权将账单退还给该法案发行银行。接受银行应从接受申请人那里收回欠款。 管理部门由于合同纠纷,可以从 中收回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就安山铁与钢铁公司之间的法案纠纷的答复答复,而 Bank的 Bank的新华社和新华社”

( Jian Zi第34号,2002年8月29日[2001])

第五条

骗省级高等法院:

我收到了您的指示请求,研究后,答复如下:

……

通过清算系统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银行家的接受。合作银行的审判省分行拒绝以冻结该法案的理由支付账单,并在收到 地区法院的裁决以冻结并停止付款及其相关事项后,向 发出了借方票据。分支。特别的传票。根据第53条,第1款,第2)款和《可转让工具法》第3款的规定,辅音矿业公司应视为已向分支机构付款。总而言之,锣矿业公司享有该银行接受法案的账单权利。新华社分支机构应负责其在截止日期的无条件支付汇票。

地方法院裁定在此案中冻结汇票是错误的,应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涉及外交事务和香港和澳门在沿海地区的国家经济审判会议纪要的通知”

[Jing] FA [1989]第12号

第二条

关于根据信用证的冻结付款问题。根据长期以来在国际上广泛应用的“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自己的声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证书。这是国际商品销售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也是我国外部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信用证是独立于销售合同的文件交易。只要卖方提交的文件似乎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发行银行就有义务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如果文件不匹配,则发行银行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法院采取诉讼保存措施。信贷交易和销售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正常情况下,由于与外国相关销售合同的争议,在中国银行发行的信用证下,请勿轻易冻结付款。否则,中国银行的信誉将受到影响。根据国际和国内实践经验,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卖方使用签署的合同实施欺诈和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根据买方的要求,信用项。放置付款。在使用信用证的情况下,如果中国银行接受了该法案,则中国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责任已成为该法案的无条件支付责任,而人民法院不应冻结该法案。因此,在采用此保存措施时,您必须谨慎,事先与中国银行联系,并在必要时从高等人民法院寻求指示。人民法院还应处理中国与外国相关仲裁机构提交的申请,以根据信用证冻结付款。

“中国银行银行监管委员会总体办公室加强银行接受法案业务监督的通知”

第八条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银行接受账单的调查和审查的管理。法案接受银行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在电子商业草案系统中注册,以促进其他银行的询问;它必须改善询问分类帐系统。如果发生影响法案权利的事件,例如法院冻结或停止付款,则应在收到法院通知后通知法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适当手段的大价值支付系统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法案查询银行。如果法案查询银行已转让该法案,则应通过适当的手段通知交易对手,以确保持有账单的银行及时主张其合法权利。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上海商业纸质交换系统参与者资本帐户业务运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如果证券交易所从主管当局收到有关询问,冻结,未冻结和预扣申请证券交易所资本帐户的申请,则应根据相关法规协助执行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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