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原因
选择线下清算电子承兑汇票,显示已结算但未收到货款怎么办?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时代,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电子票据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业汇票)已成为人们普遍的结算方式。企业的日常运营。电子商业汇票是指付款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的票据,由受托收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并通过纸质商业承兑汇票通过银行电子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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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的法律原理与纸质商业汇票相同,而且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直接在系统内流通,企业使用电子签名完成背书,因此纸质商业汇票被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性很小。账单。影响汇票有效性的情况包括发票和背书不连续、汇票信息不完整或不明确等。
但由于电子系统运行原因,电子商业票据的清算方式有网上清算和离线清算两种。在线清算是指即时支付响应完成后,票据状态为“票据已清算”,票据资金也同步清算;线下清算是指即时支付响应完成后,票据状态为“票据已清算”,还需要通过网银等渠道完成票面金额对应的支付转账。由于财务公司有权从会员公司的账户中收取资金,而银行无权从会员公司的账户中扣除资金;此外,大多数金融公司并未直接接入大额系统,这意味着银行无法直接扣划资金。资金配置的根本原因。如果承兑人是非直连金融公司的成员,则此类公司需要进行线下清算。
因此,从上述描述来看,线下清算实际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如果承兑人做出回应,即电子系统显示承兑人“同意签收”且票据状态为“票据”此时,持票人尚未及时收到付款。
2、持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除特殊情况外,持票人只有先向收款人行使催收权利但未行使追偿权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接收付款。正确的。本案中,由于持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付款,持有人已行使了请求付款的权利。
付款人未能按时付款的主要原因是付款人的财务资金状况,例如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重庆力帆集团财务公司发生的大规模票据拒付事件。因此,如果此时提起诉讼,在收款人实际不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作为原告通常会以汇票前身、出票人、承兑人为共同被告,就汇票追索权纠纷提起诉讼。 。索赔依据 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原告作为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后未收到付款的,有权向前述主体行使票据追索权。付款演示。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案例显示,当电商汇票“结算”时,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判决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况,见(2018)渝0117民初9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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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称其是应被告的要求选择线下支付的。但当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显示“票据已结算”时,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原告认为,原告通过连续背书转让方式取得该汇票,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应当依法享有该汇票的权利。出票人到期不能支付票面金额时,应当向持票人出具不兑现证明或者退款理由书,以便持票人对票据行使追索权。被告既不付款也不出具拒绝证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被告应当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拒绝证明,并据此向原告支付票面金额。
被告认为,本案中原告选择网下支付的原因导致了该汇票的终止,故本案不适用票据法的规定。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作为汇票的法定持有人,依法享有汇票权利,被告作为付款人和付款人。原告付款时,承兑人应当无条件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因被告未付款,原告可以依法向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本案支持了原告的申请。原告是实际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本案被告是承兑人和付款人。法院以原告行使追索权为由支持原告的请求,公平、公正。
但从票据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当电子商业票据显示“票据已结算”状态时,原告通过“票据追索纠纷”主张权利存在一定的风险,原因如下:
1、原告此时并非该汇票的真正持有人,已丧失对该汇票的权利。
涉案票据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原告催促其在法定期限内付款。系统中“付款与拒绝付款”栏现显示“同意签收收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规定,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的行为并由受让人签字;签名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当事人对该票据的行动申请,签署并发送电子指令进行确认。
因此,原告出具付款单后,承兑人同意付款并签收。本案涉案票据已由原告交付承兑人。因此,涉案汇票持有人现为承兑人,而非原告。因此,原告丧失了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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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无追索权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和《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权分为不可否认追索权和不可拒绝追索权。拒付追索权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持票人要求提前付款的行为。不可否认追索权是指当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时,持票人可以向前手人请求付款的行为。账单。
因此,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作为票据持有人有权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票据持有人行使追索权时,追索时,须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款理由函。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款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索人追索时,应当提供拒绝证明。申请拒付时,拒付证明应当为账单信息和拒付原因。追求不可否认性时,不付款的证明应当是票据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承兑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的票据种类或付款及其主要记录事项; (二)拒绝承兑和付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收、付款人签名、盖章。
“退款理由”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退款支票的种类; (二)退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退款时间; (4) 支票退款人的签名。
“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逃亡证明; (3) 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地位证明 拒绝证明有效性的文件。
根据《电子商业票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电子商业票据信息应当接受电子商业票据系统记录。可见,票据维权的基础在于人脸信息。此时,涉案电子账单状态显示为“账单已结算”,原告公司无法取得拒绝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示拒绝证明、退款理由书或者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任人的追索权。
因此,无论票据资金是否已清算,涉案票据的支付响应均已完成。本案不存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情况,原告不具备向前任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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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与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字”(如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不同,在“票据已结算”状态(如重庆力帆集团财务公司),电子票据已送达,且票据持有人非原告。汇票是“返还担保”,即汇票权利实现后,应将汇票退还给付款人。付款人因付款而免除责任,从而消除汇票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付款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允许原告主张汇票追索权,则由于汇票系统中无法获取汇票,使得被追诉的前方很难针对前方进行维权,从而陷入死循环。发生。
1、能否根据基本法律关系要求合同对方付款?
要求合同对方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违约责任)的规定,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一方当事人明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票据尚未支付的情况下,票据接收人作为合同一方是否可以基于票据转让而不是票据关系的合同关系,要求对方除票据外还支付合同价款,这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和实际问题。都是有争议的,这里不做详细讨论。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收款人获准向合同对方索赔,也应及时将票据退还给合同对方。如上所述,在“已结算汇票”状态下,汇票已被付款人撤回,客观上不可能将汇票退还给合同对方。
因此,如果因合同纠纷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相应金额,则在未退回票据的情况下,原告不应获得两次赔偿。因此,目前基于基本法律关系难以支持合同相对人的付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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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可以继续要求付款人付款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案例显示,对于“票据已结清”的电子商业汇票案件,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判决持票人可以行使请求付款权的情况,见(2019) )京0115民初第1333号,(2018)京民初0113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各自判决中均认为,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背书和转让是票据流通功能的体现。原告依法取得汇票,并依法享有汇票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作出解释后,继续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为持票人提示付款。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全额付款。汇票付款人故意压票或者拖延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付款后,被告应对票据持有人承担付款责任。
付款人是汇票的最终债务人。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未收到货款,就可以要求付款人继续付款。上述案件的起因是“汇票请求权纠纷”,其依据的法律仍然是《票据法》。根据上述分析,此时原告已不再是票据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要求付款权和追索权。因此,虽然从案件结果来看,支持原告向付款人付款的请求是公平公正的,但从法律角度看似乎并不妥当。这种情况也与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请求返还票据利息的权利不符。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从民法不当得利的角度向付款人主张权利。
3、其他主张权利的方式
本文认为,由于该汇票状态为“票据已结算”,因此不属于《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拒绝付款范畴,且未出具拒绝付款证明。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原告可以请求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对付款人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选择线下清算电子承兑汇票,显示已结算但未收到货款怎么办?
综上所述,虽然在电商票据处于“已结算”状态时,原告可以继续向付款人主张权利,但此时付款人的财务状况普遍已经开始恶化,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弱。因此,企业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结算之前以及收到电子商业汇票后提示付款之前,应审查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防止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