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咨询专栏最新资质相关问题解答:涉及企业资质升级申请人、业绩数据指标补充备案、重组、分立、合并等问题解答汇总以及继续等
1、重组、分立、合并
问题一:资质转移后,原公司业绩是否可以用于投标?
答:联系顾问后,资质转让属于企业资质分割的情况。根据我部关于建筑业企业划分的相关政策,新公司不能继承原公司的工程业绩,防止资质转让前的企业业绩产生误导。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企业真实性和技术能力的判断。因此,资质转让后,原企业的业绩不能用于投标。
2、绩效数据指标补充记录
问题一:目前全国各省份已陆续开展企业和个人工程项目业绩补充登记,但均针对国内项目。国外项目的业绩没有办法补充。我想咨询一下国外工程业绩补充登记的问题。我应该输入什么?电话咨询此事?
答:目前,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不具备备案境外工程业绩的条件。我们已电话联系顾问,反馈相关信息。
问题2:我公司欲申请房屋建筑由2级升级为1级,需要记录其业绩。现在,我想问以下两个问题:
1、申请资质所使用的性能是否要求各环节的数据等级达到A级?
2、如果仅基本信息达不到A级,是否还可以作为业绩来申请资格?如果是,应报告哪些附加信息?
答: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业绩应为符合国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标准的A级工程,即企业业绩的技术指标应该是A级。若企业绩效技术指标信息未录入,或数据等级未达到A级要求的,企业绩效信息应满足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部分中的A级数据要求。
问题三: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通知附件中写有“项目个人业绩中增加“领导者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关于两项信息,我想问一下,对于已经完成并在四库易平台网站注册的项目,是否会显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如果没有,能否添加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
答:已竣工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的项目,其相关信息不再显示在新增的“单项绩效技术指标”表中。如需入驻,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
问题四:您好,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通知, 1、第四条完善了甲类、乙类工程项目绩效认定方法,是否有明确标准?如何定义这个AB级呢? 2、演出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在提交资质申请前须经演出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认演出指标的真实性。这个绩效指标的真实性指的是什么?还是需要到主管部门开具绩效证明?
答:1、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绩效项目数据等级可标注为A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绩效项目数据等级可标注为B 级。
2、2024年1月1日前,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出具业绩核查意见。
3. 资格延期及兑换
问题1:一级资质续展注册已网上通过,但尚未收到资质证书。近期有项目需要招标。我们应该做什么?能否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代替?
答:建筑业企业当前资质更新通过后,在企业领取资质证书后,才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更新证书有效期。具有相应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平台证书数据可供参考。
问题二:根据2023年12月29日下发的建办事[2023]47号通知,相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照《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对照表》(见附件)进行换证。相应的专业级资格证书可以为哪个部门换证?有赎回程序吗?
答: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下载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软件(下载地址:),按要求填写证书换证材料软件,生成电子数据包,报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数据包推送至我部申报。
问题3:该公司具有总承包一级资质。近两年,受疫情及建筑行业大环境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无业绩。资质未及时维护,导致目前无法在三酷易平台查询。现在我想询问这个资格是否可以重新申请并恢复?谢谢
答:根据有关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政策,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保有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要求的资产、关键人员、技术装备等。资格标准。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应当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资格。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续展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资质证书不符合规定的,到期前申请续展,到期后自动失效。
4、资质升级
问题一:根据《关于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的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企业获得本套证书的第一张证书的有效期,自企业获得资质之日起计算,续展或换证的除外。期间重新核准;重新核准资格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照简化核准程序办理的除外)。升级期间不得改变。” 是5年吗?重新计算?
答:当同一资格证书有多个资格项目时,该证书的有效期按最短资格有效期计算。
问题2:我市某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提供虚假业绩,依据《建筑业资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明确,被处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该条的理解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建筑行业资质。不可以申报吗?谢谢!
答:企业以虚假表现申报资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类虚假资质。
问题三:现阶段很多新能源行业,如光伏发电、垃圾焚烧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在申请监理公司资质时并没有相应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企业在资质审批时应如何申报此类业绩?如何处理该决定?
答: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电力工程包括火力发电工程、输变电工程、核电工程。
问题四:文件要求“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始)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2014]159号)》,人员要求是否仅针对建筑工程师,还是资格标准中包括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岗证的技术工人?
答: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一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人员。 ),不包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