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2]4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都市园区城市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城乡建设领域的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建设项目调查》和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筑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规定》,我部门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现将《城乡建设领域(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5 月 20 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城乡建设领域的科技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普查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管理根据四川省实际,制定《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相关规定省此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
建筑抗震、建设工程消防检验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应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并经过评价的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本办法所称限制或者禁止的落后技术,是指已经不能满足行业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并有替代技术需要限制其应用范围的技术、材料和工艺。或禁止其使用。 ,产品。
第四条 新技术推广应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支持二氧化碳排放。实现碳中和峰值目标,有利于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持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第五条 新技术推广应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自行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可采取以下方式促进新技术应用:
(一)发布《关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
(二)发布“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
(三)组织实施省级关键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四)对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新技术项目的应用进行技术论证(以下简称技术论证);
(五)制定技术标准和价格指标;
(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
《技术公告》适用于引导新技术的发展或者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 “推广项目”适合发布和推广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的行业科技成果;示范项目适合新技术的集成和优化,为新技术在不同类型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提供范例;技术论证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且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新技术论证;制定适合规模化、标准化推广应用的成熟新技术的技术标准和定价配额;信息服务适用于新技术、成果信息的发布和查询。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新技术推广应用制度,发布《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指导示范工程建设,组织技术论证,制定地方新技术推广应用制度。标准,建设行业信息服务平台。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技术推广应用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新技术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推动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强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审查报送本地区技术示范项目,推荐示范项目并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公告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向全省范围收集《技术公告》建议。审查通过并公告无异议后,我部将按程序报批,并发布《技术公告》。
第九条 《技术公告》主要公布推广应用或者限制、禁止的技术的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和适用期限。
第十条 《技术公告》所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或者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对城乡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2)已列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键实施技术清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落后技术,应当纳入《技术公告》限制和禁止使用部分:
(一)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技术;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技术;
(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技术;
(四)其他阻碍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并已被替代的技术。
第三章 推广项目
第十二条 “推广项目”应当按照《技术公告》的要求,推广新技术的应用。审核通过并公告无异议后,将按程序报批《推广项目》,并发布《推广项目》。
第十三条 《推广项目》主要公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主要技术指标和技术依托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推广项目”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技术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省或者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川省地方标准的前提下,必须有完整的配套、指导性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成果及权属不存在争议。
第十五条 “推广项目”推广应用过程中,技术依托单位应当提供配套技术文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技术服务,并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指标。
技术支撑单位要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法规和标准图集等,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示范工程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一年内规划、在建或建成的项目,且项目主要关键技术采用国家发布的《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中的新技术或科技成果应用和四川省。拟建项目应当在申请示范项目核准前履行相关项目核准程序。
(二)应用“建筑业十大新技术”中6个大项、15个分项以上新技术,且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大。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审核后推荐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批准后,经专家评审并公告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暂停、推迟示范项目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按照示范要求组织实施或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示范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新技术应用情况进行审查,或者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示范项目纳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示范项目成果库。
第五章 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技术论证的新技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
(二)四川省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是行业内先进适用的新技术,符合国家和行业推广方向;
(四)有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方法、操作手册、标准图纸、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者技术指南等配套、指导性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五)有国家认可检测机构检测论证后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技术论证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技术论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应用新技术的质量安全风险、技术适用性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必要时,可指定为国家认可的人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测试。
技术论证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从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审评和示范专家子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技术论证需要四分之三以上专家的同意。专家对新技术论证结果负责并发表专家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专家组意见印发《技术论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技术论证的《技术论证意见》可以作为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的依据。技术论证结论仅适用于经专家组论证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涉及的技术论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 标准配额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制定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依法及时制定成熟度高的新技术地方标准,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协会、教育科研单位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会同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适应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额编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市场需求,及时编制和补充新技术相关配额,鼓励市场主体编制企业配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公告》中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相关标准和指标。
第七章 信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 信息服务包括公布新技术信息服务名录(以下简称服务名录)和科技成果信息库(以下简称成果库)。
第三十二条 服务名录收集全省范围内成熟或具备改进升级条件的新技术,动态发布新技术名称、主要技术内容、风险提示、研发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成果库汇集全省高度成熟的成果信息,包括行业科技奖励项目、通过验收的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通过验收的科技创新项目成果、通过评审的科技创新项目。省级建设办法、通过评审的示范项目等成果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服务清单和成果库仅提供信息服务。新技术或者科技成果在项目中的应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优先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中公布的新技术和科技成果。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技术公告》禁止使用或者超出规定范围使用的落后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其列为审查和监督内容。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新型建材技术开展绿色建材认证,加强绿色建材验收,利用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材支持政策,促进新型建材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十八条 开展新技术成果推广活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新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建立新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反馈机制,根据反馈信息及时调整《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的内容。
第四十条 选拔优秀专家组建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技术审评示范专家子库,为新技术推广应用提供专业支持。新技术审查论证专家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专家子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审论证要求时,可以由省内和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推荐。
参与新技术评审论证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积极回避与其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违反评审论证要求或者降低评审论证标准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取消专家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新技术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和表彰。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促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对具有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和表彰,相关新技术优先申报科技奖项。
第四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技术推广应用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从事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超出他们的权限。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公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后,《四川省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暂行)》(川建发[2000]98号)和《关于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全省建筑业科技成果(应用技术)》(川建发[2008]420号)和《关于调整《科学技术登记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 《四川省建筑领域科技成果或应用技术》(川建发[2017]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