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员工退休或离职时退伙与转让份额的法律探讨

2024-11-24
来源:网络整理

文:陈梦婷

为了激励员工、追求灵活性,企业常常采用有限合伙的方式设立股权平台。员工通过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享有一定的权益。但由此带来的员工和合伙人身份的重叠,会产生新的问题,比如是否存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辞职时退出合伙企业或转让股份等条款,以及员工不得加入合伙企业等条款。如果不满足某些条件,则有权获得股息。

1、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能否规定员工退休或辞职时退出合伙企业或转让股份?

《合伙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出合伙:……(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丧失该资格……”因此,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的资格。如果合伙人丧失了合伙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必须具备的资格,他当然会退出合伙企业。

《合伙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应当通知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作伙伴。 “因此,合伙协议还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人内部或外部转让其合伙股份的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可以通过限制有限合伙人的资格,达到允许相应人员退出合伙企业或转让其股份的目的。例如,规定员工必须是公司员工、合伙人退休或从公司辞职(包括解聘)、应当退出合伙企业等。笔者在检索案例后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支持这一观点。详情请参阅以下案例。但根据前述条件设定退出条件时,应注意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与他们的绩效考核结果以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有关。

1、在李健与北京泰盛惠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8民初号】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的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丧失股东资格: 1、乙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乙方与公司因辞职、解聘、解聘、退休、辞职等原因终止。乙方遇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按照协议规定转让股权。 “此次股权转让价格为公司此前的价格。年末净利润由东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按资产价格确定。若公司净资产价格低于当时收购价格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人同意按照所转让股权的价格加8%的年利率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同一时期。该部门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现李健已从东方公司辞职,李健所持股权应按照前述协议规定的方式处置。综上,李健有权根据股权激励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协议要求东方公司、泰盛公司支付。股权回购资金用于回购泰盛公司股份。”

2、广州新尔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杨进退出合伙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一审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5239号】杨进是五洲公司员工,新而兴企业是因五洲公司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成立的持股平台。台湾杨进因此成为欣而兴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争议的焦点是杨进退出合伙的条件是否已经满足。确定纠纷焦点,需明确:…… 2、杨进是否符合约定的退出理由:涉案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已在被投资企业任职公司或其子公司存续时间不超过2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签字之日起至批准辞职之日止),有限合伙人应当转让其所持有的新而兴企业的全部股份。本协议涉及有限合伙人自愿申请辞职的情况,且该案已有有效的法律。文件认定,杨进与五洲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五洲公司违法解除的,并非杨进因自身原因申请辞职所致。本协议不适用于本协议要求退出合伙企业的情况。 3、除名决议对杨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上所述,杨进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退伙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中国。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可以通过决议解决退市的情形,因此本案涉及的退市决议对杨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随后,合伙企业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粤01民终1302号]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院总结了二审争议焦点”。本案情况如下: 杨进是否于2017年9月17日退出欣尔兴企业? 《广州新尔星企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广州新尔星企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对新尔星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不存在任何限制。公司或其子公司将在解雇的情况下提供解决方案,但解决方案将以双方的声明和协议内容为依据。据分析,新而兴企业是为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设立的股权平台。现杨进已与五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杨进不再是新而兴企业投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成员。该员工不再是新尔星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应退出新尔星企业,新尔星企业已经这样做了。 2016年8月11日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杨进退出合伙企业。但直至2017年9月17日一审法院送达杨进时,解除通知才有效送达,故杨进应视为已被解除合伙关系。 2017年9月17日退出合伙,杨进应协助新而兴企业办理退出工商变更登记。 ”

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孙建奎与惠州聚源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退出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13民终4109号】中认为: 《合伙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其他合伙人在设立XXX时必须退出合伙的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规。它对除发起人之外的所有其他合作伙伴具有约束力。不存在不公平情况,应视为合法有效。 2017年6月30日,外界×××新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孙建奎达成协议,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约定的条件均已履行。被上诉人惠州市聚源投资合伙企业目前除上诉人孙建奎外的所有合伙人均已于2017年7月5日一致通过《决议(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及《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解除条件。上诉人孙建奎退市合法、有效。”

4、惠州市嘉邦富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卢根战退出纠纷民事二审判决【(2020)粤13民终1999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惠州市嘉邦富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宗旨:为以下企业的员工提供服务: xx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只能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指定的人担任;除非普通合伙人特别同意,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是公司的正式雇员。惠州嘉邦富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是xx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xx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身份仅限于成为上诉人。合伙人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合伙企业。(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丧失该资格。”被诉人已与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不再是xx公司的员工,也不再是xx公司的员工。 员工股权的标的xx公司实施的激励计划已丧失合伙协议规定的相关资格,应当退出合伙企业。 ”

2. 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可以规定员工不满足一定条件就无权获得股息?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其实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损失”以及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股利。除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股利。

目前常见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享有股权或合伙股份对应的分红权。但行权期和禁售期往往从公司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两个层面设定条件,即公司达到一定的业绩水平。目标情况下,所有激励对象仅可行权考核年度对应的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且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未达到标准的,考核年度对应的激励对象所有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予行权,并可根据考核年度的计划解除限售限制。任何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此外,只有在公司业绩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对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激励对象达到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后,其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才能行权或解锁。因此,企业可以考虑从两个层面限制员工LP分红:

首先,从公司层面来说,公司章程应规定或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当公司业绩未达到一定标准时,公司不支付股利。此时,员工持股平台作为公司股东无法享受分红,作为LP的激励员工也无法获得分红。例如,在杨贵如与北京尚方星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劳动争议案[(2021)京0108民初4075号]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中认为:“2.杨贵如是否贵如享有股利收入,三方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第4.2条、第5条规定,杨贵如可享有。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甲方年度分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尚方传媒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因尚方传媒公司2016年、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杜某未进行现金分红,决议均获得通过,故杨桂如对尚方传媒公司及尚方的请求。星云中心共同支付股息和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请求。 ”本案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5564号】中一认为:“至于杨贵如是否享有股息收益,由于尚方传媒公司2016年、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派发现金红利,且该决议均获得通过,杨桂如要求尚方传媒公司上方星云中心共同支付股息和利息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是考虑个人表现。合伙人的分红条件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分红比例与合伙人个人在公司层面的贡献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合伙人将无法获得分红。年度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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