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实质性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程度以及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属于判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完全识别所有重大错报风险,且由于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无论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对所有重大错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所有类型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演示(包括披露)。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特别考虑采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
(1)分析程序;
(二)上市监管;
(三)检验;
(4) 查询及信函。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检验其整体合理性:
(一)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3)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程序,检验其存在性:
(一)现金;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于转让的资产。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监督程序时,应当注意委托资产是否存在以及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和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查询、确认程序,以达到下列目的:
(一)确认货币性资产、负债和表外承诺的存在、完整性;
(二)获取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手确认的某项交易的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无法直接获取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行核准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账户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情况;
(三)担保、承诺、承兑等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
(四)资产回购、返售协议及尚未行使的期权;
(五)远期外汇合约及其他未履行合约的相关信息;
(六)有价证券及其他受托保管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 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进行一定的测试;
(二)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3) 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表外业务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相应的收入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确认:
(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齐全;
(二)损失准备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时,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
(一)所有重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否已识别;
(二)所有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得到适当授权;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充分披露。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下列审计程序时,可以发现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1)分析程序;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后事项;
(3)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
(四)审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五)向商业银行法律顾问询问诉讼、索赔等事宜;
(六)确认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支持的具体情况;
(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文件;
(8) 检查是否符合法定资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迹象:
(一)贷款业务量大幅下降;
(二)不良贷款大幅增加;
(三)大量贷款集中于困境行业;
(四)过度依赖少数储户的大额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评级下降;
(七)未达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流动性监管指标的;
(八)未达到法定最低资本要求或者未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资本补充方案;
(九)银行业监管法规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严重违反银行业监管规定的;
(十一)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行为表示关注或采取措施。
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取得商业银行管理报表: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文件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
(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反映管理层的计划和意图;
(三)公允价值确定的假设合理;
(四)资本补充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并已充分披露;
(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六)关联交易符合银行业监管规定并已充分披露;
(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证券、贷款和其他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足准备;
(八)对存在重大风险的表外业务进行了充分披露。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当对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阅,根据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的相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