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详解: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及经济特区优惠政策

2024-12-06
来源:网络整理

大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大的印象就是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15%。这种认识其实是不全面的:在一些地区,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可通过查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信息及明细》()来了解。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详情》第32栏()“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免税和免征”为专题栏目。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填写本栏目,享受常规免税。税收——此项税收优惠与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相关,已实施多年。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说到经济特区,就不得不提到几个经济特区的设立。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厦门试点出口特区。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出口特区更名为经济特区。 1988年4月,海南经济特区成立。

1992年,中国加快改革开放,经济特区模式转向国家级新区。新经济特区扩容改革以及上海浦东等国家级新区的开发,成为中国新一轮改革的重要标志。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会议正式批准在霍尔果斯、喀什设立经济特区。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200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其中明确规定,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等五地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区域以及实施特殊政策的地区根据国务院规定——上海浦东新区,2008年1月1日后完成注册登记的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自第一年起在本地区取得的所得,从生产经营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降低法定税率第三年至第五年为25%。

上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身份管理指南”)。考虑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已修订,现对上述领域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十六版修订的《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管理。

从经济特区设立时间和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经济特区都被纳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行列。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特区新建企业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的两个特别规定》设立的。根据《关于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属于《新疆重点鼓励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困难地区(试行)2016版》将首次生产 营业收入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 享受预付款

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获得的优惠收入填写《所得税减税降费优惠明细表》第3栏(),第2栏填写表格中在区域外赚取的优惠收入的行。如果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正常减税期满后仅享受15%的税率优惠,请填写第2行。

(二)年度结算及结算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区内所得和区外所得必须区分,汇算清缴申报亦应如此。最终结算申报的思路如图:

1.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在区外获得的优惠收入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31行()“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本行,或者虽然是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取得的所得享受免税待遇区。

(二)根据第31行数据填写《所得税减免及减免税优惠明细》第2行()。

2、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在该地区获得的优惠收入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明细表》()第32行“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定期免税和免税”,银行报告新设立企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区内取得的所得减免税额。

(二)根据第32行数据填写《所得税减免及减免税优惠明细》第3行()。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正常减税期满后,仅享受15%的税率优惠。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报告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细则》第31行()和《所得税减税及减税优惠细则》第2行()。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保留其在区内的收入信息备查。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在区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采用“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信息留存备查”。年度结算及结算前须如实准备以下信息:

1、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信息;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对年度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相应收入的说明信息;

5、年度从业人员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文件;

6、本年度及前两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管理情况、研发费用辅助科目、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新设立企业取得第一张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和会计处理凭证);

八、在境内外取得的会计信息。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注意事项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合理分配企业期间费用;不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因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受益于当年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过渡性税收优惠;今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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