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通知

2024-12-06
来源:网络整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待人员养老金、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事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养老金和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提高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农民工)伤残抚恤金、烈士家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以及病死军人家属)和农村退伍军人抚恤金。红军老战士(含湘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散队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提高农村退役军人生活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各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退役军人病休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标准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份,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

四、城乡无工作、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市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份,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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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符合伤残评定和病返乡生活补助条件,但因病或农村、城市无工作单位生活困难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的人员(含参加铀矿开采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省市中央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份,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50元。

六、提高城乡无业烈士子女、18岁以下未享受正规养老待遇、60岁以上烈士子女(含错杀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恢复名誉)。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中央财政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元。

七、1954年11月1日义务兵役制试行期间至《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施行前参军的农村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含60岁)且不享受定期国家养老金补贴。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义务兵役年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服兵役每年每人每月5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市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补贴资金,其他省份全额补贴。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八、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发给87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高到每人每月81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高到每人每月730元。享受优抚养老金补贴的老党员,不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补贴。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差额补足的原则发放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个省市按上述补贴标准的25%安排补贴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安排。拨款。

九、本次标准调整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并单独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拨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优抚对象养老金、生活补贴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附录:

1.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农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家属、因公殉职军人遗属、病亡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生活补助费_生活补助费是什么_生活补助费计入什么科目

3、农村退役红军战士、农村西路军红军战士、红军散居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退伍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2021 年 6 月 17 日

附件1: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农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亡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附件3:农村退役红军老战士、农村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散居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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