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健办医函〔202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医药局: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律事项。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松散,使用未经批准的字样,故意模仿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给群众就医造成困难。误导、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医疗机构名称的审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定登记姓名。
2.严禁使用姓名误导患者。
医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命名规则规定的命名规则,并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一致。不得使用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害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使用同音词、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知名医院词汇和禁限用名称词汇。未经相关授权,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样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注册。
3.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缩写、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名称或者“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的规定》《关于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四、严格查处违规医疗机构名称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卫生、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进行清名。重点清理使用可能引起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使用同音词、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缩写、国际组织、跨国名称、“国际”一词等。对于违法命名的,我们将引导其依法改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在8月底前将调查清理情况报国家卫健委。
五、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冒用名义非法执业行为
地方卫生、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使用违法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疗效、价格欺诈等行为的医疗机构要加大打击力度,综合运用名单等信用监管手段依法对异常经营行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评分,加大违法成本。
地方卫生、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对审批和审批中不规范名称实施预警提示。验收过程中,在日常监督中及时发现并纠正。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