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的通知》。 《通知》强调,严禁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误导患者。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一致。不得使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利益的名称。造成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使用同音词、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
《通知》提出,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使用违法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诱导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夸大病情或者疗效,实施价格欺诈。依法综合运用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评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行为成本。卫生、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对审批受理过程中不规范名称实施预警提示,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在日常监督中。同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公众依法维权意识,共同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据悉,国家层面将建立健全医院知名词语数据库和姓名禁用限制词数据库。未经相关授权,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样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注册。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清理可能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使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的行为,遏制外国国家名称及其缩写、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名称、“国际”字样等。对违法命名的,要引导依法更名。 (首席记者 姚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