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擅自改变行程将游客送至湖北省英山县滑雪场

2023-12-08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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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上诉人)太保微信分公司主张

2017年2月11日,游客邓某某与该团体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 该旅游产品名称为“大别山高山滑雪公园纯滑雪一日游”。 怡景公司是该项目的当地代理机构。 2017年2月12日,怡景公司擅自改变行程,将游客送往湖北省英山县滑雪场。 邓在滑雪时受伤。 事件发生后,邓某某以该团游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案号3854),太保微信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参与诉讼。 案件认定,旅游公司擅自改变旅游地点,未履行明确告知、警示义务。 对邓的受伤负有主要责任。 并裁定太保微信分公司承担邓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太保微信分公司作为保险人,按照第3854号案件的判决支付了赔偿金,并取得了旅游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依法。 请求判决判令怡景公司赔偿太保微信分公司损失1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费由亿景公司承担。

被告(上诉人)怡晶公司辩称:

怡景公司没有违约行为。 作为本次旅游的辅助,怡景公司与旅行团旅游公司的合作协议规定,大别山滑雪场为安徽省大别山。 本次游览的实际地点是湖北省英山县。 滑雪场也在大别山。 太保微信分公司的赔偿行为是旅游公司自身过错造成的,赔偿后无权向怡景公司追偿。 事故发生后,怡景公司也预付了5000元,并履行了义务。

第三方旅游公司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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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所有出行事宜均由当地接机公司怡景公司处理。 事故发生后,旅游公司也履行了应有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11日,邓某某与团体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当地旅行社怡景公司安排前往湖北省英山县滑雪。 旅游公司向太保微信分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 2017年2月12日,邓某某滑雪时摔倒受伤。 随后,该旅游公司与太保微信分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 江西省微信县人民法院第3854号案件发生。 案件判决认定,旅游公司未经邓某许可擅自改变旅游地点(安徽大别山改为湖北英山大别山),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对邓某明确告知、警示义务。 ,从而构成违约。 应当对邓某某的伤害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旅游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太保微信分公司也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认定旅游公司承担70%的损失赔偿。 因已垫付1万元,故判决太保微信分公司应向邓某某赔偿损失1万元,并向旅游公司垫付1000元。 判决生效后,太保微信分公司履行了义务,共支付人民币(含执行费)。 随后,太保微信分公司就此案提起诉讼,称怡景公司擅自改变行程,未尽到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旅游公司承担责任,旅游公司有有权向怡景公司寻求赔偿。 太保微信分公司代表旅游公司支付赔偿金,并取得易景公司代位求偿权。

太保微信分公司提交的旅游服务合同中,手写“大别山滑雪一日”字样,没有其他具体地点信息,旅游费用为每人350元。 旅游公司二审时提交的完整传真确认函称:2016年2月12日,陈某与我中心20名客人到大别山滑雪一日游。 本次行程费用5700元,英山桃花门票100元/人×20份。传真确认单上加盖旅游公司个人旅游部门印章和怡景公司业务专用章。 一审中,旅游公司提交的传真确认函仅包含上半部分,并无上述内容。 易精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称:2017年2月16日,刘微信向洪都中医院微信支付5000元。 当日,邓某某开具收据称,收到易精公司预付款5000元。 这笔款项被旅行社用于支付游客意外伤害的医疗赔偿,并用于垫付住院费用。

一审判决

1、被告易精公司向原告太保微信分公司支付赔偿金1万元。

2、驳回原告太保微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亿晶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上诉人怡晶公司向被上诉人太保微信分公司赔偿1万元; 原审中原告太保微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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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理由

邓某某在出行时受伤。 当地接送公司怡景公司未能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邓某受伤后,向组织该旅游团的旅游公司主张权利。 由于旅游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太保微信分公司代表旅游公司承担责任并支付了保险金,从而取得了对怡景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旅游公司与怡景公司约定的旅游目的地是湖北英山大别山,而非安徽大别山,怡景公司并未擅自改变旅游目的地。 但作为旅行社,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仍负有一定的安全义务。 3854号案件中,邓某某仅起诉旅游公司。 之所以追究旅游公司的责任,除了擅自改变旅游目的地外,原因之一是旅游公司未能履行必要的安全防护义务。 因此,旅游公司有权对怡景公司造成的责任进行追偿。 对于太保微信分公司而言,其代位权的依据是旅游公司对怡景公司的追偿权。 其代位追偿的范围应限于旅游公司有权追偿的部分,即宜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范围。

关于亿晶公司的具体责任范围。 旅游公司获得涉案旅游项目收入的18.57%。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应当分担非故意造成的赔偿责任。 旅游公司明知与怡景公司约定的目的地为湖北英山,但在第3854号案件中隐瞒了这一事实。本案判决认定的违约责任系旅游公司自行承认造成的。或者它自己的行为。 本案一审中,旅游公司只提交了传真确认书的前半部分,隐瞒了后半部分的关键内容。 这种行为违反了善意诉讼义务。 怡景公司曾为邓某某支付医疗费5000元。 这笔费用本可以在3854号案件中予以确认和扣除。但旅游公司知道怡景公司的存在,但没有告知怡景公司3854号案件的诉讼情况,也未能向怡景公司核实相关事实。亿晶公司,导致亿晶公司本案预付款未被确认和扣除。 因此,增加的5000元赔偿金额系旅游公司自身过错所致。 综合上述因素,二审法院判决旅游公司承担3854号案中邓某赔偿金的30%,此外,旅游公司还应承担本案中未确认扣除的5000元。案号3854。承担。 据此计算,太保微信分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中,应由旅游公司自行承担的部分为人民币。 由于旅游公司无权向易景公司追偿,太保微信分公司也无权追偿。 怡景公司提出代位求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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