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普及下民间借贷纠纷:无借条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起诉还钱?

2024-12-18
来源:网络整理

随着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

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便捷的方式

无纸化支付方式。

那么在民间借贷活动中,

没有欠条,

只有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

我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还钱吗?

如果对方坚决不承认,

如何证明呢?

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与李某原本是男女朋友。 2019年7月10日,李某因业务周转等原因向张某借款1万元,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分四次将钱转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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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六个月,李某陆续将钱转给张某,以偿还部分款项。 2020年4月19日,双方结算后在微信中确认:“今天我向张某借了100元用于业务周转,我将在2020年7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剩余2万元将在2020年使用” ”。必须在 10 月 31 日之前归还。”

然而,贷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甚至失踪。张某无法联系对方,无奈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乍一看,案件事实简单,证据充分。但庭审前,法官发现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微信账号名称为“李某”,与被告“李某”不一致。经核实,李某的户籍信息不存在。用过的名字。

这个“李某某”真的是“李某某”吗?如何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

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法官要求原告张某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均为涉案两个微信号的持有者。

经过多次尝试,张某通过微信账号绑定的实名认证手机号码,证明自己确实是借款人微信号的持有者。并通过微信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功能,拿到了一张显示原告和被告全名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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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提交的证据

最终,法官结合本案其他间接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中“极有可能”的事实证明标准,认定微信账号“李某某”的持有人为“李某某”。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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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无纸化纠纷审理难

——原告、被告是否为涉案社交账号(如微信ID)持有人

在传统民间借贷纠纷中,确定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并不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资信证明,未明确债权人的,被告对原告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应当裁定驳回诉讼,依法推定当事人为债权人,但债务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的除外。

在新型电子民间借贷关系中,不存在原始纸质借条。欠条没有可直接识别的内容和借款人,一旦出现争议,无法鉴定欠条的笔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账户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就显得极其重要。例如,本案中,需要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ID为原告持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微信ID为被告持有。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想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ID归原告所有,原告可以登录您提供的微信ID查找绑定的手机号码。法官将在法庭上核实原告是否是该手机号码的使用者,然后再进一步。判断被告人是否拥有微信号;为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微信号为被告持有,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对方的自我认定,其次通过打开对方的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来证明证明,第三向软件供应商腾讯申请协助调查,确认是否为本人。

但除对方自行认定外,其他方法可能存在偶然性或技术依赖性,并非正常的取证方法。由于被告未出庭或拒绝表明身份,法官无法在法庭上核实微信ID的持有者。即使该微信号确实为被告所持有,也不排除有第三方冒充被告与原告进行虚假聊天以博取信任的可能性。情况下,在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原告还面临着败诉的法律风险。

本案诉讼“成功”,因为原告最终举出了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这一有力证据。但事实上,电子转账凭证上并没有双方的身份证号码。不排除还有其他同名同姓的人参与其中。原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微信电子转账凭证的证明力并非绝对、排他性证据。被告是否为微信账号持有者这一未经证实的事实,仍离不开法官根据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免费审查,综合判定是否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为防范电信诈骗风险,确保社会账户由当事人自行操作,当民间借贷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发生时,当事人应尽量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交易。 )转账时,注明转账目的并立即保存电子转账支付凭证不仅可以保证交易安全,而且可以在发生纠纷后提供相对充分的诉讼证据;同时,当事人在工作和生活中也要认真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微信号等社交账号。防止他人因非法使用账号和密码而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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