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审理分手情侣借贷纠纷案:微信转账还款合法有效

2024-12-18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分手夫妇民间借贷纠纷案。

小伟和小丽曾经是男女朋友,并且住在一起。后来他们的关系破裂了,小李要求小伟归还他们关系期间借的贷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但小伟提出上诉,称自己给该女子的两次微信转账应予扣除。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定小伟通过微信转账给小丽的两笔还款合法有效,支持了小伟的上诉请求,并依法改判。

昔日恋人分手,女方要求男方“还钱”

2020年至2021年3月左右,小伟和小丽是男女朋友,同居。后来,两方关系破裂。小丽称,小伟向她借了12万余元,其中一部分用于订美团外卖、京东购物等,两人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小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伟返还剩余借款0.80元,此外还由小伟母亲代其偿还9万元。小伟辩称,他已向小丽进行了微信转账,分别偿还了1400元和1400元,这笔款项应从贷款中扣除。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已处于恋爱关系且同居,因此在京东、美团等平台购物产生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贷款。因此,根据小丽给小伟的大额银行转账,确定0.2元的金额是小丽的。李向小伟借钱。除小伟母亲代其偿还的9万元外,一审判决小伟应向小丽偿还0.20元的贷款本金。至于小伟声称微信转账应从贷款中扣除,由于分手后双方已删除对方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也没有保留,小伟仅向微信昵称提交了转账截图“小飞**”作为证据,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据证明,昵称“小飞**”的微信账号系小丽本人,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她的扣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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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小伟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小伟偿还小丽贷款本金9083.2元。二审时,小伟还提交了两张微信转账的电子收据作为新证据。电子收据上明确写着:“姓名:小丽,微信号:‘L***’”。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伟于2020年8月8日和3月1日向微信昵称“小飞**”转账的1400元和1400元是否为,2021年应该算是小李索要的钱。扣除。法院可以通过核查小微二审时新提交的微信支付运营公司出具的“电子转账凭证”来判断小微向小丽微信账号“L***”转账的真实性。小丽否认自己的微信昵称“小飞**”与微信ID“L***”一致,并拒绝提供微信昵称供法院核实。法院在法庭上搜索微信ID“L***”后,对应的昵称是“小飞**”。

对此,法院认为,在微信实名认证案件中,小微作为付款人,通过提供涉案证据,履行了举证责任。小丽作为收款人,否认收到货款,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综合上述证据和法院调查情况,小伟通过微信转账给小丽的人民币可以从小丽主张的贷款金额中扣除。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小伟偿还小丽贷款本金9083.2元。

法院:网络平台支付转账也可通过昵称识别收款人

针对本案提出的问题,法官解释称,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平台的支付、转账方式与银行窗口存钱、邮政储蓄汇款等传统转账方式不同。网上平台转账具有手续简单、操作简单、转账快捷的优点。优点,但同时,转账凭证中显示的转账对象大多是网络昵称而非真实姓名。当两方发生金钱纠纷并被诉至法院时,还款人向微信昵称转账是否属于向借款人转账,就成为法院需要认定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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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与银行卡关联的具有支付功能的微信号通常需要实名认证。如果收款人否认还款人转账的微信所有者是自己,则收款人一般只需出具自己使用的微信ID即可。只是一个信号和一个昵称。在还款人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的前提下,收款人否认上述需证明事实的成本低于要求还款人再次提供证据证明微信ID和微信昵称之间存在相同关系的成本。而且,法院可以通过法庭调查来核实。如果收款人否认收款人微信昵称是本人的,法院可以要求收款人当庭出示微信账号和微信昵称,或者要求诉讼双方进行简短的微信聊天。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信息确定涉案事实。

本案中,在小伟已提供微信转账截图、电子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还款事实的前提下,小李仍否认微信ID与微信昵称的对应关系。这时,小李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微信信号的昵称“L***”不是“小飞**”。庭审中,法官要求小丽提供微信账号,以供法庭核实。小丽拒绝了。法院当庭查询相应微信账号核实,确认小丽未如实陈述。

小丽向法院作出了虚假陈述,法院本可以因她的虚假陈述而对她进行民事制裁。但考虑到双方是情侣,矛盾较深,诉讼中存在较大的斗气成分,本案金额也较小。法院对小丽进行了批评教育。

新京报记者张静书校对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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