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消费支付方式多种多样。除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金支付外,人们在家庭生活或个人消费时也经常使用信用卡或支付宝、微信等电子信用支付。那么配偶一方在信用卡、支付宝、微信上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该笔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具体应该如何证明呢?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交证据来证实这一点。必须提供真实消费记录,具有相关消费凭证,并证明消费支付方式为信用卡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只有这方面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全部具备,才能充分证明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因信用消费逾期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该配偶在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时也会受到影响,甚至可能被拒绝贷款。因此,如果您在消费时进行了信用支付,一定要及时还款,避免出现负的逾期记录。
那么如果信用消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偿还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夫妻共同还款的责任是连带责任。无论双方是否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连带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要求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时,不区分夫妻双方应承担的份额和清偿顺序。根据债权人的请求,配偶一方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债务,当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另一方有责任清偿债务,这是连带责任。
夫妻之间如何区分共同债务和单方债务?主要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协议。如果约定共同举债,那么无论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是否由双方共同承担,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夫妻双方是否分享债务带来的利益,即使没有约定共同举债,债务带来的利益仍然会由债务带来。利益为双方共有,也视为共同债务。但是,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在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承担的债务,经夫妻双方同意的(除逃避债务的目的);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另一方提供资金。无赡养义务的亲友所承担的债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并非用于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
小额信用卡、二维码使用起来方便快捷,但常见的消费行为背后却隐藏着多种法律关系,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当发生纠纷时,婚姻关系期间的内外条件、消费目的不同、证据是否充分等都会影响最终的法律后果,所以大家一定要清醒认识。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双方原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属于双方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难以认定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查证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监护、赡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各自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自己无赡养义务的亲友债务提供资金的。
(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自行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不用于偿还共同生活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已婚妇女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用于夫妻存续期间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婚姻。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双方使用的。例外情况包括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和经营,或基于配偶双方的共同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