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详解

2024-12-18
来源:网络整理

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省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安排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江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补贴资金计划的具体管理,协调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补贴申报和资金计划发放结算工作。

第五条 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协调,配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下达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江门市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本地区补贴申报,并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划拨和清算工作。

第七条 江门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好补贴申报和资金结算工作,及时拨付资金,落实到位。按照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用、公共充(换)电设施可以给予补贴(自用和财政资金建设的除外):

(一)2019年1月1日以后建成,此前未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贴的。

江门个人网站建设_个人网站建设流程_个人建设网站的目的是什么

(二)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能够共享充电数据,接入广东易充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4)可计量电能、可查询位置、可监控充电状态。

(5)必须安装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并按照能源行业标准NB/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必须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六)申请人不得对同一设施重复或者多次申请本补贴。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性建设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并规范管理的专用或公共充电(换电)基础设施,按照充电设施的额定输出功率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等

第十条 补贴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级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江门市财政局根据相关省级申请通知要求、充电基础设施补贴项目申请规模、年度补贴资金分配金额进行具体测算,并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分配

第十一条 江门市财政局按照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收到的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实际使用,并配合江门市发展改革委体改局组织发放清算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符合广东省易充平台接入和竣工验收两个条件的时间节点确定,并确定相应的补贴申请年份。

补贴资金采用事后补贴的方式使用,每年结合中央和省补贴资金下达时间申报一次。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江门市惠企惠民服务平台、部门门户、微信公众号等发出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通知。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申请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骗取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通过江门市惠企惠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江惠通平台)申请补贴,登录地址:#/home。企业可以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注册和登录。

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的,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区)代表企业在会汇通平台提出重新申请。手续。

个人建设网站的目的是什么_江门个人网站建设_个人网站建设流程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审核: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

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对各县(市、区)申请的补贴设施一一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包括项目图片、坐标、场地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合规项目清单、不合格项目清单等),首次审核未通过的,将通知一次性补充限期内提供材料。补充并通过后,即可纳入合格设施范围。所有申报设施经审核无误后,将在江门市惠企惠民服务平台和门户网站向社会通报。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分配:对已公示且无异议的设施,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并上传汇总支出明细、凭证、等方式向江门市惠民服务平台报送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单位应当保证补贴涉及的设施正常运行。后续抽查中发现绩效指标不符合要求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补贴资格,责令退还补贴资金。 。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及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务院令第427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插图: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