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2023-12-09
来源:网络整理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的决定》(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支付结算等各领域罚款33项,其中16项罚款被取消。 ,调整了17项罚款。

根据《决定》,此次取消罚款16项,其中人民银行罚款3项,均涉及《支付结算办法》。

《决定》显示,“《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六)项、第二项”、“《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取消了《办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罚款。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签名与预留银行签名不符、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行为处以罚款”;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

“商业银行对逾期未归还文件的付款人处以罚款”;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不符合规定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的缴款人处以罚款。”

据悉,这些罚款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 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然而,取消罚款事项并不意味着它们被忽视。 对于这些事项,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决定》强调,罚款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进监管方式,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科学性、监管简单准确,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支付之家网获悉,《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9月29日首次正式发布,并于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12月19日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废除了。

为了规范支付结算活动,保护支付结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

《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以及兑换、托收承兑、委托托收等结算方式,在社会上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和经济活动。

《办法》显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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