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6年公司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及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详解

2024-12-19
来源:网络整理

3.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于2012年2月向吴**支付贷款利息18万元,2013年向卢**支付贷款利息22.66万元,2014年向卢**支付贷款利息817元、302元。 2015年支付的个人贷款利息总额为326.16万元,其中肖*的贷款利息1.36万元,卢**的贷款利息118.5万元,吴**的贷款利息118.5万元。 71.8万元,胡**的贷款利息为22.5万元,严**的贷款利息为12万元。 2016年支付个人贷款利息总额126.158万元,其中卢**贷款利息74.108万元,胡**贷款利息32.25万元,严**贷款利息19.8万元。贵公司在支付上述贷款利息时,未代扣代缴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第48号)八项规定,你父亲司先生代扣代缴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元2012年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为元(22.66万元)(18万×20%=)。 0×20%=45,320)元,2014年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163,460.40元 (817,302×20%=163,460.40)元,2015年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652,320元(3,261,600×20%=652,320)元,2016年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为(1,261,580×20%=252,316)元。 2012年至2016年未扣缴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149,416.40元(36,000+45,320+163,460.40+652,320+252,316=1,149,416.40)。

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包括短期贷款明细账目复印件、会计凭证及附件、银行转帐单、现金存单、贷款合同等。

2. 处罚决定

贵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未扣缴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合计1,149,416.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扣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处1,149,416.40元并处1,149,416.40元二倍罚款。

负担本月短期借款利息_支付本月短期借款利息300元_支付本月短期借款利息摘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桂税二纪处罚[2022]14号)

1. 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2014年,你公司缴纳社会贷款利息费用0.00元,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得税人民币.00元; 2016年缴纳社会借款利息费用0.00元,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6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询问记录; 2、2015年至2016年利息支付明细账目、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3、2015年至2016年年度社会借款相关的其他应付款明细、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4、完税证明等。

2. 处理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若干具体问题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2003年第47号],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60元,其中2014年0.00元,2014年0.00元。 2015年为0.60元,2016年为0.60元。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文水三吉公[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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