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8.微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指引
(2015年12月28日微信中级人民法院裁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本市法院此类案件的审理标准和司法勤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制定本裁判指引。
1、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事项由保险代理人填写并签字。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承担的责任的,经他人填写内容确认的除外。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意见不一致,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发生转移、保险人变更的,保险人已履行了向原投保人作出提醒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 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保险人仅以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认可保险单“保险人声明”栏内保险人签字的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种类向同一保险公司投保其他或多份保险为由主张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并已履行了提醒或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义务。 个人责任条款变更提醒或明确义务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在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被保险人主张下列情形之一的免责条款未生效,保险人已尽到明确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同等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无证车辆、假牌照车辆的;
(三)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
事故发生后,他人冒充实际驾驶人的,视为肇事逃逸,参照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保险人已履行告知义务,下列情形的免责条款不生效,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车辆超载的;
(二)驾驶未按规定核定的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车辆的;
(三)车辆未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6、机动车未投保交通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投保交强险为由,主张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交强险的保险金的。未尽到催告或者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损失并请求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当事人 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责令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解释
8、保险人印制的“本案一切赔偿责任已结束”的收据,不能仅作为认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最终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协议的依据; 但是,保险人有其他证据证明赔偿范围、标准、方式、金额等基本情况已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明确同意终止赔偿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可视为已经结束。
九、同一合同涉及多种保险险种,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起诉要求赔偿的,各险种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同一合同项下的同种保险,发生同一事故,造成多次保险赔偿,被保险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次赔偿请求确定之日起计算的,人民法院应支付。
10、车上人员下车后因车内保险事故造成损害,主张保险人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况除外:车辆驾驶员和被保险人。

11、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辆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时,保险人主张车辆的实际价值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新车购买价格减去折旧确定。使用月数,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 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公平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
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伤害责任人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前两款所称侵权人,应当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驾驶人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的,加害人和侵权人应当是其所在单位。
十三、关联车主代表关联单位向被保险车辆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关联车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
被保险人以关联车主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过程中,可以通知关联车辆所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所属单位同意直接向实际车主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责令保险人向实际车主支付保险金。
14、牵引车牵引挂车时发生保险事故的,为牵引车、挂车投保的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总额的比例,在各自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两辆车的数量。
拖拉机和拖车已投保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如果牵引车和挂车连体发生事故,两车的保险赔偿限额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 对于保险责任仅限于拖拉机保险金额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二人以上共同造成损害的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以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负责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按照保险条款。 人身事故责任与人身事故责任比例成正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六、车辆损失保险中,被保险人未及时联系保险人定损而进行修理,保险人定损后认为被保险人车辆损坏索赔过高,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法院应授予许可。
保险人未履行调查核损义务,被保险人委托依法登记的汽车维修企业正常修理后主张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七、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赔偿请求权,不仅包括侵权赔偿请求权,还包括违约赔偿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
18.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被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九、保险人赔偿托运人后又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以代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向托运人赔偿后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以托运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并已通知保险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十、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第三人赔偿理算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一、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就其所缴纳的保险费向第三人请求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且利息自被保险人实际缴纳保险费之日起计算。保险公司。
2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人主张其与被保险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且应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人已明确表示接受仲裁条款。 除了。
23、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第三人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所依据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有错误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与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裁判指引由微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裁判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裁判指引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裁判指引。 本法院以往的任何规定与本裁判准则相冲突的将不再适用。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施行后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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