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李女士咨询表示,今年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通知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此后,李女士继续在公司从事原工作。 李女士问:劳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李女士的询问,记者采访了四川京伦律师事务所杨志远律师。 杨志远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杨志远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已经建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月工资的两倍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否则支付双倍工资。
尽管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关系。 但杨志远律师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双方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时仍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并没有区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初次劳动关系还是继续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在劳动合同领域,经济补偿、赔偿、双倍工资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而不是经济补偿。” 杨志远律师认为。
(四川工人报记者项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