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掌握,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我们推出了系列活动专题普法内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三十问。
工资支付要求
一、问:《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的立法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答:《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农民工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 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立法的目的是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农民工。 按时全额付款。
2.问:农民工的定义是什么?
答:《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农村居民。
3.问:农民工有哪些权利?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农民工有权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提出申诉,也有权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4. 问:农民工有哪些义务?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完成劳动任务。
5、问:农民工的工资能否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等形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货币代替。其他形式,例如实物或证券。
6. 问:工资多久发一次?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周期支付工资。 ;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期限由双方依法约定。
7、问: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能否口头约定?
答:不需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协议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的规章。
8、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期如何约定?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农民工提供劳务的当期或下一期。 如果具体付款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9、问: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工资清单。
10、问: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农民工怎么办?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依法予以清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以及《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农民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投诉。依法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您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你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签发支付令,即人民法院可以催告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后书面审查 履行义务。
工程建设领域规范(1)
11、问:建设单位是否需要为工程款提供担保?
答:是的。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2、问:人工费的支付周期要求与其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周期要求相同吗?
答:不一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依法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付款计量期限。 、工程款进度结算方式及人工成本分摊期限。 按要求约定人工费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人工成本分配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3、问:哪个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专用账户?
答:建筑施工总承包商。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项目中的农民工。
14、问: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项目中的农民工。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相关信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15、问:什么是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总承包商、分包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就业。 符合条件的行业就业实名登记和管理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
16、问:是否可以先允许农民工进场施工,然后再办理劳动合同和工人实名登记?
答:不需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际支付。就业姓名登记。 符合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就业实名登记和管理。 未与施工总承包商、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名就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工地施工。
17、问:建筑总承包商对分包单位用工的监督管理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商应当在项目部设置专门的劳动经理,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控制。施工现场的劳动和就业。 关于考勤、工资支付等,审核分包单位制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配合。
18、问: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 持续多久?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筑总承包商、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台账,并在工程竣工后保存不少于3年,所有工资已付款。
19、问:《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明确了建筑总承包商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哪些责任?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总承包商应当先清偿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总承包商应当先清偿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20、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是什么?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直接负责招收农民工的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制定工资支付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当月工程进度等信息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商。
工程建设领域规范(2)
21、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制定工资支付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当月工程进度等信息一并提交给施工总承包商。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22、问:用人单位或“承包人”可以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卡吗?
答:不需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绑定的农民工社保卡或者银行卡应当不得以任何理由被雇主或其他人员使用。 扣押或变相扣押。
23、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分包、非法分包、关联等,造成拖欠工资的,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答:《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24、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方或承包商与分包方因工程数量、质量、成本等发生纠纷时,是否可以拖欠农民工工资?
答:不会。《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因数量、质量、成本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而不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在工程款中分配劳务费,施工总承包人不得因纠纷而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25、问:用人单位通过个人、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答:《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的,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偿还补偿金,并可以依法追偿。
26、问:用人单位将经营权、管理权承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拖欠工资怎么办?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外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造成拖欠被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允许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造成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返还工资,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赔偿。
27、问: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并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答:《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被吊销、解散的,必须支付工资。依法追缴农民欠款后,方可申请注销。 工资。 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办理新用人单位登记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
28、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如何规定工资押金制度?
答:《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拖欠为农民工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承包的项目。 对工资押金实行差别化保管办法,对一定期限内没有拖欠工资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有拖欠工资的单位适当提高保管比例。 工资押金可以用金融机构的保函代替。
29、问:农民工工资专户内的资金和工资存款是否可以被查封、冻结、转移?
答:不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和工资存款不得查封、扣押。除向为本项目提供劳动力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以外的其他原因。 冷冻或转移。
30、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牌应明确哪些事项?
答:《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明示下列事项:(1)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项目部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监管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热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信息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