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局获悉,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西藏将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同步实施。农民工工资专户、总承包支付、实名制就业、工资保证金等措施正式实施法律规范。
《条例》规定,建筑总承包单位必须开立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 建设单位应当从源头上将人工成本与工程资金分开,确保人工成本优先分配,防止人工成本与材料成本混在一起。 管理费等资金混杂或挪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要经过施工总承包、分包、分包单位等多个环节。 ,容易被截取、盗用、扣除。 为了减少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分包企业委托建筑总承包单位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资通过专户直接支付至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确保工资支付到位。 至此,农民工工资按月全额发放,劳务费用分摊期限不超过1个月。

《条例》明确规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未缴纳的,应当向劳动者加收应缴金额的50%至100%。 应支付以下补偿; 涉嫌构成拒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克扣或者无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拒付劳动报酬罪标准的,因拖欠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主编:荣新龙
编辑:何胜科、肖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