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2023年查处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和“亮剑2023——保障民生、为经济保驾护航”综合法全市范围内的执法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舆论关注、市场监管风险压力较大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严厉打击,依法严肃查处一批案件。
01
桐乡市某茶叶企业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办案单位: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桐乡市一家茶叶交易行涉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4月7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正在开展打击茶叶过度包装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安吉白茶进行了抽查。经实测,该茶叶包装作废率为76.1%,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性标准——2009年《限制商品食品、化妆品过度包装要求》的规定,执法人员将当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一周内改正。 4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随机抽检了在售茶叶。经检测,两款茶叶包装作废率为66%,不符合2009年《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食品、化妆品》规定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相关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茶历来深受人们的喜爱。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不少商家在茶叶包装上投入了不少心思。此外,对利润的追求导致茶叶过度包装,造成包装“夺走焦点”的现象。过度包装浪费资源,增加消费者负担,阻碍茶产业健康发展。限制茶叶过度包装势在必行。
02
平湖市一家蛋糕店给食物加了金箔
办案单位: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平湖市某蛋糕店在食品中添加金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金箔原料并处罚款321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平湖市一家蛋糕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他们在店内装潢间发现了一个未密封的“日本装饰金箔”塑料瓶。在店内的蛋糕样品展示区发现了一个贴有金箔的蛋糕模具。现场并没有警告金箔不能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金箔、银箔既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为了吸引眼球,一些商家非法使用金箔给食品“镀金”。这不仅助长了奢侈浪费,还带来很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严厉打击。
03
海宁市某酒店用品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办案单位: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海宁市一家酒店用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2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有3C认证。 。
2022年10月26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海宁市一家酒店用品店,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没有3C认证标志且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向上门推销员购买了两台涉案家用燃气灶并用于销售。其中,一台华盛世纪航家用燃气灶(单灶)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或3C认证标志;家用燃气灶(双灶),产品标签及外包装已丢失,产品上未印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3C认证标志。上述两款家用燃气灶均不具备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07《家用燃气灶具》5.2.7.1中规定的熄火保护装置要求。家用燃气灶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代码2401),涉案各方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3C认证材料。其中,华盛世星家用燃气灶(单灶)售价35元/台,家用燃气灶(双灶)售价60元/台。本案货物价值为95元。由于没有被出售,因此不存在非法收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他按照法律规定。
不合格的燃气灶是造成燃气事故的原因之一。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也没有获得3C认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应予以处罚。
04
嘉兴某电梯企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办案单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0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对嘉兴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31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盐县一住宅小区电梯进行日常检查。当天,该小区共有21部电梯在使用,执法人员随机检查了其中两部(4栋楼、2部电梯)。对4号楼2单元电梯和6号楼2单元电梯进行抽查,发现4号楼2单元电梯报警呼叫无法接通,且报警6号楼2单元电梯故障,报警电话无法接通。经查,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与浙江省物业管理公司海盐某住宅物业公司海盐分公司签订了《电梯/自动扶梯产品维修合同》。双方约定,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期间,当事人为该小区21部电梯提供电梯维保服务。维护费用为3000元/台·年,总维护费用为元·年。当事人实际指定其员工王某某为小区维护联系人。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5月对小区21部电梯进行最后一次实际维保时起,至2022年10月31日被发现时,未对小区内任何一部电梯进行实际维保。员工王某某进行电子维修签到并上传系统和纸质签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小区电梯关系到每个业主的生命安全。只有规范的维护保养才能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一些电梯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弄虚作假、走过场,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应予以处罚。 。
05
桐乡市某美容店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办案单位: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桐乡市一家美容店未经定期检查非法使用电梯的行为依法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4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桐乡市一家美容店进行检查。商店位于二楼。现场设有从一楼到二楼的电梯,为员工和顾客提供通道。主渠道。经调查发现,电梯轿厢内没有任何标志,也没有紧急电话号码等信息。当打开二楼电梯口的控制柜时,没有发现产品铭牌信息,现场负责人也无法提供电梯的检验报告。经查,该美容店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的情况下,使用涉案电梯运送乘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电梯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使用,并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电梯安全使用。未经登记使用电梯等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06
海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办案单位: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3000元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海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格式条款推卸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涉嫌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预售某项目商品房时,要求购房者除正式的房屋预售合同外,还需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由当事人事先拟定,购房者不得与当事人协商修改相关条款。双方在《补充协议》中要求购房者遇到“住房方案变更”、“交房时实测面积与预计面积不一致”等情况,我们放弃购房的权利乙方的行为违反了《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合同违法行为”,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在房地产销售市场上,不少开发商利用其明显的交易优势,在销售房产时,通过预先制定的格式合同向购房者强加各种“霸王条款”。由于信息不对称、供需失衡等原因,弱势购房者往往只能无奈接受开发商的诉求。开发商的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严惩。
07
桐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办案单位: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对桐乡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元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乌镇某小区售楼处,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个人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启动了该小区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自动采集并存储来访顾客的人脸信息。顾客进入售楼处并通过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后,系统会自动捕捉人脸。当事人在进入“人脸识别”摄像区域前未与访客签署“人脸识别”视频采集书面同意书,也未明示或告知自动采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保存时间等规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民法典施行以来,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新时代,对未经许可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
08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虚假宣传案
办案单位: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7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对马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对产品销售状况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侵犯注册羽绒服商标专用权171件,行政处罚1万元。
2020年12月14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明知侵犯专有权,仍向供应商购买假冒阿迪达斯羽绒服、假冒耐克羽绒服共计467件。的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同时,当事人为了增加店铺知名度,伪造所售商品销量很大的假象。 2020年11月期间,他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中伪造假冒耐克羽绒服的虚假交易数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羽绒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中伪造买家身份、进行虚假交易(虚假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击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提高知名度、制造销量好的假象而进行虚假交易(假订单)的,不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应当予以严肃处理。依法予以处罚。
09
海宁市某食品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并发布虚假广告案
办案单位: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海宁市一家食品店因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1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海宁市一家食品店组织的社区接龙活动。当事人在其微信号上开展社区接龙经营活动,并通过群接龙微信小程序发布广告。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2月中下旬开始,开始通过微信群以“群接龙”的形式发布产品信息,进行团购、团购销售产品。2022年8月,团购销售红糖。玫瑰冰粉2次,并自编发布标题为“冰粉界的老大哥——最经典的黑糖玫瑰冰粉”的内容; 2022年9月,团购销售蜂蜡润唇膏1次,帖子标题包含“欧洲药店连续8年在欧洲销售最受认可的润唇膏【蜂蜡润唇膏】孕婴级成分” ,可以吃的润唇膏见成分表”; 2022年10月16日,金云米人参果曾在一次团购中出售,并在商品详情中宣称“人参果原本叫哈密瓜和茄子,……所以人参果具有抗癌、抗衰老的功效” 、降血压、降血糖、消炎、补钙、美容等功能。”当事人以自行编辑的方式发布、转发上述产品信息,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内容的,其行为即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还发现,涉案当事人销售的棒棒鸭、柳叶饺等食品外包装上均无产品标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与法律。
“社区团购”是近年来新兴的购物模式。由于其方便、物美价廉,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市场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社区团购提供的商品很多是农产品、预包装食品等与公共卫生直接相关的商品。它们涉及人数众多,影响广泛。然而,涉及食品安全、广告、产品质量等诸多问题日益凸显。其中,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10
浙江某餐饮管理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办案单位: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某餐饮管理公司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熟菜”加工菜肴作出1万元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日,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嘉兴市南湖区一家养老院食堂时,发现厨房内正在解冻的16包“辣炸鸡”菜品作业区域已超过保质期。 。经核实,上述“香辣炸鸡”属于预制菜肴范畴。该食品添加了相应的调味料,可以用简单的煎炸等烹调方法食用。查获的16包“辣炸鸡”产品价值共计1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预制菜肴作为一种新兴的食品原料,受到越来越多餐饮经营者的青睐。不过,做好的菜肴作为食品都有规定的保质期,需要在保质期内使用。餐饮企业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可能造成危害。公众健康,应当依法严惩。
小石哥提醒相关市场主体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企业运作
不要贪小利而吃大亏。
影响自己的名誉和声誉!
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也将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继续保持高压监管态势,应对市场乱象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持“零容忍”态度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
严惩不贷!
结尾
信息来源丨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审计师丨嘉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