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公告

2024-12-21
来源:网络整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23 年 6 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关于《广告绝对用语执行指引》的公告

《广告绝对条款执行指引》已经2023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23 年 2 月 25 日

广告中绝对术语的执行指南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条款的监督和执行,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中国。

一、本指引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条款监管执法提供指导,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和运用。

二、本指引所称广告中的绝对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具有同等含义的用语。或类似的意思。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用语的商业广告实施监管执法,应当坚持处罚对等、公平正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做到政治、社会的统一。和法律效力。

4、商品经营者(含服务提供者,下同)公布自己的名称(名称)、缩写、标志、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如果不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含服务),同如下),一般不视为广告。

前款规定的信息使用绝对用语,商品经营者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按照与其他法律法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绝对用语的,不是指商品经营者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用语的规定:

(一)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

(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的目标追求;

(三)绝对用语所指示的内容与广告所宣传的商品的性能、质量没有直接关系,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用语是指商品经营者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广告法》关于绝对用语的规定不适用:适用使用条款:

(1) 仅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公司产品之间的自我比较;

(2)仅用于宣传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质期等消费提示;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产品分类术语含有绝对术语且能够说明依据的;

(四)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含有绝对用语,并且在广告中使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称该产品以区别其他产品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含有绝对条款的;

(六)表达时间、空间顺序的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同时限制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

七、广告中的绝对条款属于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而广告主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的,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广告的内容、具体情节以及广告的事实、性质、情节、程度等,对广告实施绝对行政处罚。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结合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执法标准,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九、除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广告中首次使用绝对用语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营网站或者其他有合法使用权的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使用绝对用语,且持续时间较短或者浏览人数较少,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得使用。给予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意见》的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视为轻微违法行为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医疗、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出现与功效、治愈率、有效性等有关的绝对用语;

(二)招商等具有预期投资收益的产品广告中出现与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等有关的绝对用语;

(三)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有关的绝对用语。

十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依法免予处罚的轻微广告违法行为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相关链接: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负责同志就《广告绝对条款执行指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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