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金融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3-12-10
来源:网络整理

支付之家网(ZFZJ.CN)近日,微信金融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0年微信金融法庭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众多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知名案例,包括卡友支付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之间的其他权属纠纷。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涉及领域广泛,涉及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领域; 案件涉及信托渠道业务、涉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期货强制平仓、私募有限合伙人等多种交易类型。 赌博、质押式证券回购等市场交易形式。 多起案件入选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微信高院参考案例、优质案例、涉外金融纠纷典型案例等。

微信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在会上表示,金融开放创新不断增强,资本市场治理不断加强。 典型案例对于提高资本市场治理能力、稳定预期、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义。

随着微信国际金融中心建设2020年目标的实现,微信建设具有更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肖凯就进一步完善金融法治建设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强化我国金融市场主体对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条款重要性的认识,将纠纷解决机制的风险因素纳入交易成本分析,充分合理运用管辖选择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其次,随着临港新片区设立等国家金融市场开放重大改革举措的积极推进,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将不断涌现。迫切需要统一判断标准,形成稳定的规则预期。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微信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 中国(微信)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临港新片区涉及跨境金融交易的一些新型纠纷由微信金融法庭管辖。

此外,还要进一步构建更具中国特色的金融案例体系。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资金结算合同,并据此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其他权属纠纷

裁判分

根据央行和云闪付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在信用卡刷卡交易过程中,收单机构应根据卡交易金额和云闪付确定的费率标准向发卡机构支付相应的刷卡费用。 。

虽然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央行与银联闪付制定的相关收单机构业务监管规范和信用卡交易规则,并基于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事实,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构成合法的结算合同关系。信用卡交易中的资金。

由于发卡银行没有义务对商户类别代码(MCC)进行二次审核,如果收单机构设置并发送了错误的MCC,导致刷卡费用损失,收单机构应审核该机构的刷卡流程。发卡银行。 承担所有费用损失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是某信用卡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卡友公司)是经批准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均为银联闪通会员,并且双方都同意接受联盟闪付。 制定了各种业务规则。

根据云闪付制定的《云闪付信用卡还款业务启动指南》,信用卡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从借记卡向信用卡进行支付的云闪付卡跨行业务。 信用卡还款交易F18域商户类别代码(MCC)为9498,统一计费执行标准为:借记卡发卡机构收费1.5元/笔,信用卡中心收费3元/笔,银联闪付收费0.3元/笔。,收单方收费1.2元/笔。

根据云闪付制定的《关于发布云闪付卡刷卡手续费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函》,发卡银行境内银联闪付卡刷卡手续费服务费为:借记卡(含预付卡)手续费率为交易金额的0.35%(单笔手续费上限为13元),信用卡(含准信用卡)费率为交易金额的0.45%。

2018年1月至3月,卡友公司作为发卡行为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信用卡提供收单业务。 其中,成交315,610笔,涉及金额2,119,974,958.42元。 商户类别代码(MCC)均为9498。商户名称为NT公司等实体。 根据持卡人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银联闪付根据商户类别代码(MCC)识别交易类型为信用卡还款业务,并按照信用卡还款业务手续费标准1.5元进行结算。每笔交易,并支付交通银行信用卡 中心支付手续费473,405.50元。

卡友被停支付牌照_支付宝停驶车牌_车牌付功能已暂停是怎么问题是

随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对该业务进行检查时发现,持卡人公司上述交易违规申请信用卡交易商户类别代码(MCC)9498进行信用卡消费交易,因此致函持卡公司,要求持卡公司赔偿手续费损失。 9,066,481.81元。

卡友公司回复信并致歉,称上述问题是由于系统漏洞造成的,但未能向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赔偿损失,因此卷入诉讼。

裁判结果

2020年5月12日,微信城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民初第0114号民事判决书:卡友公司应赔偿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损失9,066,481.81元及相应利息。

宣判后,嘉友公司提出上诉。 2020年9月16日,微信金融法院作出(2020)沪七十四民终第6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关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与持卡人公司建立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直接签订相关合同,但鉴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和持卡人公司均遵循云闪付设定的交易规则,在实际交易结算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受到影响。还遵守上述规则确定的义务。 两者将进行费用结算并支付和收取刷卡费用,因此两者构成银行卡收单业务中的资金清算合同关系。

关于持卡公司在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刷卡费用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范围。 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单机构在信用卡支付交易过程中负有确定并传输商户类别代码(MCC)的各项义务。

本案涉及的交易中,持卡人公司为特约商户设置并向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报送的商户类别代码(MCC)为9498,适用的商户类别代码所从事的业务类型(中冶)9498为信用卡还款,仅允许使用借记卡作为资金转出卡,不允许使用信用卡、预付卡等其他卡作为资金转出方。

但交易涉及的商户为公司等,与信用卡还款交易主体存在明显显着差异。 此外,卡友公司也承认,代码错误是其造成的;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正确设置特约商户商户类别代码(MCC)后,特约商户自行更改MCC,导致卡友公司发送错误信息; 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或银联制定的相关信用卡交易规则规定发卡机构在信用卡支付前对收单机构发送的MCC进行二次审核的义务。

因此,收单机构有责任对特约商户进行正确的设置,并将MCC正确发送至发卡银行。 由于持卡人公司设置代码错误并发送代码,未能反映信用卡实际交易场景,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无过错。 在此情况下,因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商户类别代码错误而造成的卡手续费损失,由持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含义

本案审理的意义在于,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央行与云闪付制定的相关收单机构业务监管规范和信用卡交易规则,基于发卡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事实结合原《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合同形式,应当认定双方构成信用卡交易资金结算的合法合同关系。

发卡银行没有义务对商户类别代码(MCC)进行二次审核。 若收单机构设置并发送错误的MCC,导致卡交易费用损失的,收单机构应对发卡机构承担卡交易费用损失的全部责任。

专家点评

黄辉 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教授

支付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功能。 我国支付体系近年来发展迅速,信用卡支付日益普及。 但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信用卡交易涉及的法律关系尚未完全明晰。 在信用卡交易中,表面上看是持卡人与商户进行交易,但背后还有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参与。 其中,发卡机构与持卡人签订信用卡客户协议,前者向后者发行信用卡; 收单机构与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商户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收单机构向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 然而,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有人认为,两者都是联闪通成员,从而与联闪通形成多边合同关系; 也有人认为两者存在委托关系,发卡机构委托收单机构收集商户交易信息。

本案认为,虽然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发卡机构与收单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是依据央行及云闪付制定的相关收单机构业务监管规范和信用卡交易规则进行的。 。 根据事实,适用原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认定双方就信用卡交易资金结算构成合法的合同关系。 这一认定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巧妙运用合同法现有规则应对新支付方式带来的新问题,正确把握信用卡交易的法律本质。 在此基础上,本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边界,并认定发卡银行没有义务对商户类别代码进行二次审核。 因此,如果收单机构设置并发送了错误的商户类别代码,造成发卡银行的手续费损失,收单机构应当向发卡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理顺了信用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理界定了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责任,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我国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发展乃至整个支付行业。 本行的长期健康发展妥善处理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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