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银发〔2010〕2号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施行:周小川 2010年6月14日《中国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 (四)本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是指依托公共网络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固定支付等。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从事卡、密码等支付方式。支付机构不得通过银行卡相互存入资金。支付机构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应当恪守安全、高效、信任、公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支付机构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审批。 市中心分行以上的分行。 ,且不是金融机构法人;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七)有健全的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证券和担保担保 措施: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违法支付活动的,在最低注册资本范围内从事支付活动的,最低注册资本资本不得支付。 注册资本最低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另行规定。 第十条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信息管理支持服务10年以上的金融机构; (4)最新法律所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文件:(2)公司照片(复印件)(6)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7)反洗钱测量收集材料; 本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犯罪证据材料; 性声明。 第十二条 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下列事项、持股比例及状况: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要求受理申请并符合要求的,依法办理缴费年度。支付机构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缴款付款月份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