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支付宝被盗并使用122次向支付宝索赔,保险金被骗走约19.5万元。 34岁的李某最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向受害单位支付赔偿金。
这起自导自演的盗窃诈骗案于6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19日,相关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原判决认为,2017年3月3日,李某捏造支付宝账户被盗事实,向支付宝提出索赔,并应公司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凯红依据支付宝签订的保险协议,诈骗国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赔偿金。
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一审和二审中,该案主要围绕两个争议点展开。一是李某支付宝账户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122笔人民币支出是否被他人盗取;二是“被盗”是否是李某所为,该案是否构成诈骗或保险诈骗?
谁盗走了支付宝122次?
李女士,1984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在目击者万某看来,李某不断到其麻将室打麻将,因打牌技术不佳,每次损失数千至数万元。李凯红介绍自己是一名交易员、股票交易员、清华大学毕业生、富裕家庭。由于相信自己可以炒股,万某给了李某60万元让他炒股。
2017年3月3日,李某声称支付宝账户被盗,向支付宝提出索赔,并应公司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显示,李某于2017年3月4日至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支付宝内17万余元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侦查。
李本人并未购买账户资金损失保险。由于国泰财险投保了支付宝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该公司向被保险人李凯红赔偿了涉案金额人民币。
庭审材料显示,蚂蚁金服集团两名员工在事后审查中发现可疑情况,并报了警。李凯红谎称的另外51笔交易涉及未支付赔偿金1万元。
2017年3月23日,警方将李凯红抓获,并搜查其居住的房间。他们在被子下发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床单下发现了两部苹果手机,以及10张银行卡。 2017年12月22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两次审理的焦点之一是李某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支付宝账户中的122笔人民币支出是否被他人窃取。一审中,李某否认自己构成诈骗罪,并辩称自己将自己的手机、电脑交给了微信“颜颜”、真名习(谐音)的男子,并询问帮助他交易股票的人。他不排除参与的可能性。那人偷了钱。在二审上诉中,李某又提出了犯罪时间不够等四点理由,认为自己不犯诈骗罪。
李某的辩护人在二审中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原审判决准确,且李某系初犯、偶犯,请求对李某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调查认为:
1、李某到案后,先是声称微信上名叫“岩岩”的男子是北京人,后又声称看到该男子的名字是“习”。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核实,但未予核实。一名与李声称的信息相符的男子。
2、腾讯出具的微信账号信息证明,昵称“岩岩”的微信账号注册人为李某,该账号绑定了李某名下的7个银行账户。同时,手机号码15×××11绑定了3个昵称“妍妍”的微信账号。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昵称“燕燕”的微信账号是用15×××11的手机号码注册的。
3、根据李某与钱某的聊天记录、李某手机中的照片、微信朋友圈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李某声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被盗期间,该手机曾被李某使用过。李某以自己在红豆国际广场作案为由,辩称自己没有时间在传奇足浴店作案,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4、李某声称,其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被盗期间,其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实际上被转移到在该网站注册的用户名“”的账户中。该账户是使用李某使用的手机号码、QQ邮箱和QQ邮箱地址注册的。李某本人的农行卡已注册。在李某声称账户被盗期间,资金多次被从赌博网站提取至李某本人的农行卡上。据此,可以确认该账号为李某注册并使用。 。至于李某是否实名购买手机号码,并不影响他在赌博网站注册账号。
5、上诉人李某通过诈骗手段骗取19万余元后,再次用同样的方法实施诈骗时,被支付宝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他不能被视为初犯或偶犯。一审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对李某酌情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诈骗还是保险诈骗?
本案涉案款项已由保险公司索赔。如果“盗窃”是李某所为,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或保险诈骗罪?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未主动购买支付宝账户安全保险,其获得的赔偿是以支付宝在国泰产险投保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险为依据。被告李某虽为被保险人,但由于保险合作协议未向社会公开,被告并不知晓保险协议及其内容。主观上他向支付宝提出了理赔,但客观上他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人民币也从支付宝转入李某的招商银行卡,应认定为诈骗罪。犯罪,不宜以保险诈骗罪定罪。
6月29日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对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返还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应当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