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系统改造是否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解析

2024-12-22
来源:网络整理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定制者想要承包业务,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承包者必须按照定制的要求进行工作。面对这样的情况,民法典制度改造是否构成承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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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制度的转变是否属于合同?

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工作。

2、合同中承包商的义务有哪些?

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首先,承包商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体工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承包商之所以必须亲自完成合同工作的主要部分,是由个人对合同的信任性质决定的。否则,订购者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将失去意义。

其次,承包人将合同主要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应当对第三方完成工作的结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订购方同意,订购方也可以终止合同。这实际上意味着承包商不得擅自将主体工程移交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承包商可以将其承担的辅助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对第三方完成的工作结果向订购方负责。

2.合理使用材料的义务

在合同中,材料可以由承包商或订购方提供。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选择材料,并接受订货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验收。发现材料与约定不符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定货人。此外,承包商不得擅自更换订购者提供的材料,也不得更换不需要维修的部件。

3.及时通知的义务

承包人发现订货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订货方,以免给订货方造成损失。

四、接受监督的义务

工作期间,承包人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便定作方了解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质量证明。这项义务可以说是承包商最重要的义务,也是订购者实现其目的能力的体现。在实际交付工作成果前,承包人应当妥善保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6. 保守秘密的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保留副本或者技术资料。

民法典服务外包合同属于承包合同吗?

《民法典》规定,服务外包合同与承接合同不同。承包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合同类型】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承包、承包、分包】承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 。承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成若干部分发给多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和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其部分承包工程委托第三方完成。第三人应当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成果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转包后以分包的名义单独分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加工合同中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目标质量责任

订购的产品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或工作完成的,订购人同意使用的,应按质量协商价格;不同意使用的,负责修理或更换,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经修理或更换后,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货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予赔偿。

2.目标数量的责任

交付的货物或者完成的工程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货方仍需要的,定货方应当按数量补足。补交部分按逾期交货处理。如果不再需要少交付的部分,订货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3. 定制产品的包装责任

若订购的商品未按照合同包装,需要修理或重新包装的,由顾客负责修理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果定货方不想修理或重新包装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承包商应向定货方赔偿不合格包装低于合格包装的价值。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造成定购货物损坏或灭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责任

(一)订购产品逾期交付的,按照合同规定向订购方支付违约金;未经订购方同意而提前交付订购产品的,订购方有权拒绝接受。

(2)如果公司无法交付订购的货物或完成工作,则应支付无法交付的部分货物或无法完成的工作部分的总价对应的违约金。

(三)异地交付的订购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由订货人临时保管的,应退还订货人实际支付的保管费和维修费。

(4) 若订做品运送或送达错误目的地或收货单位(人),本公司除负责按合同规定运送至指定地点或收货单位(人)外,还将负责多付的交通费和杂费。延迟交付订购的货物的责任。

5、未妥善保管或更换订货人擅自提供的原材料及其他物品的责任

(1)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等物品因保管不善而损坏、丢失的,定作人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 客户提供的原材料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期限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通知客户更换或更换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的质量和数量负责。

(3)擅自更换订货人提供的原材料或维修件的,订货人有权拒绝,并赔偿订货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定货方要求返工、重新​​修理的,按定货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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