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总工会披露的一起劳动争议事件引发广泛讨论。
本案中,某公司因员工小杨单月绩效未达标,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给予补偿。小杨认为,公司非法开除他,而公司领导点赞他利用休息时间推销奶粉的微信朋友圈,应该被视为加班。公司表示,员工加班应提前申请批准,否则将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按加班处理。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小杨存在加班行为。公司应支付补偿金1.2元,加班费0.2元。
网友们的目光集中在“自愿加班”四个字上。这四个字正是现在很多上班族抱怨的。
很难说有多少加班是发自内心的。有的是应领导要求加班,有的是因任务紧急、按照系统要求加班,有的是为了追求个人进步而加班。总之,加班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非自愿的,甚至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非自愿的亲自加班或当面加班。如果以“是否提前申请批准”作为判断自愿或非自愿加班的标准,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额外的劳动报酬或者给予补休,劳动者不自愿加班的也可以例外。
现实生活中不容忽视的是,不少用人单位通过制定所谓的“内部措施”,损害了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老板喜欢“画饼”,强调员工的奉献精神。如果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加班,往往会被认为不服从管理;提供加班工资的员工常常遭到“瞧不起”甚至“偷偷摸摸”;员工下班后不接受加班,也不支付加班费。不及时响应工作指令往往会被认为是工作态度消极,甚至可能导致不公平待遇……等等,这对员工来说是不合理的。
员工是企业和其他雇主运作的基础。企业与员工最好的关系在于真诚相待、双向努力、共同成功。那些无视员工合法权益的企业,那些通过制定“小偷制度”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必然得不偿失。
撰写者 |范胜杰
主编|李进
回顾|朱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