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对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广发-2017-0201)。 2017版《示范文本》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文本,由合同协议、一般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筑工程的施工承包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17]2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辖市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并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现将《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印发给你们,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标准化管理司.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7 年 9 月 22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附录:
阐明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订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并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方便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示范文本”的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一般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共13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及合同有效期条件等重要内容,这是集体商定的。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一般合同条款
一般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实施工程建设及相关事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原则性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
总合同条款共20条,具体条款为:总协议、开发商、承包商、监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工期及进度、材料及设备、试验检验、变更、调价、合同价、计量与付款、验收与工程调试、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与争议解决。上述安排既考虑了现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又考虑了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 特别合同条款
特别合同条款是对一般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以其他方式原则上约定的条款。合同双方可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协商,修改、补充相应的专项合同条款。使用特殊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数量应与相应的一般合同条款的数量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修改专用合同条款,以满足具体建设项目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存在横线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者以其他方式约定;没有细化、改进、补充、修改或其他约定的,则填“无”或打叉“/”。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是非强制性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和合同权利义务。
编者注:由于全文篇幅较长,仅摘录了部分章节。下载合同模板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表,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清单及份数。结算申请表 此类要求由合同双方在专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结算合同价;
(2)承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款项;
(三)应扣缴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工程质量保证方式的除外;
(4)承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表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提交承包商。发包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表后14日内完成审批,监理单位应当向承包商出具由发包单位签字的竣工付款证明。监理人或承包商对竣工结算申请表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商改正并补充资料。承包商应提交修改后的竣工结算申请表。
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之日起28日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批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已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下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凭证。
(2)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当在出具竣工付款证明后14天内向承包商支付竣工付款。合同开发商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承包人签署的竣工付款证明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承包人签署的竣工付款证明后7日内提出,并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特别合同条款。审查方法和程序,或者按照第二十条【争议解决】的规定处理。对于无异议的部分,承包人应当出具临时竣工付款证明,并按照本款第(二)项的规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项目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未竣工项目竣工的,合同双方应当签订未竣工项目竣工协议。工程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4.1条【竣工结算申请】和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查】的规定结算已竣工合格的工程,并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
14.4 最终结算
14.4.1 最终结算申请表
(1)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明》出具后7日内,按照专项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结算申请表应当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以及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费用增减情况。
(二)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表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并补充资料。承包商应将修改后的竣工结算申请表提交给合同发包人。
14.4.2 最终结算凭证及付款
(一)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表后14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承包商颁发竣工结算证明。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表,并视为已签订合同。承包商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表后15天。最终结算证书已签发。
(2)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商应在竣工结算凭证出具后7日内完成付款。合同开发商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支付违约金。
(三)承包人对承包人出具的竣工结算证明有异议的,按照第二十条【争议解决】的规定处理。
16. 违反合同
16.1 雇主违反合同
16.1.1 承包商违约情况
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一)因承包商未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
(二)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承包人违反第10.1条【变更范围】第(2)项的约定,自行完成被取消的工程或者将其转让给他人;
(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交货期延误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
(五)因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而停止施工的;
(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七)承包人明确或者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八)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有本条第(七)项以外的违约行为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通知之日起28日内仍未改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工程相应部分的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当承担因承包人违约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的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合同
除专项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照第16.1.1条【发包人违约情况】约定停工28天的,发包人仍未改正其违约行为及其目的。 16.1.1【承包人违约情况】有第(7)项规定的违约行为时,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成本并向承包商支付合理的利润。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依照本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解除合同后28日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保证:
(一)合同终止前已完成工程的价格;
(二)承包人为工程建设订购并支付的材料、工程设备等物品的价格;
(三)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四)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五)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六)按合同规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七)因合同终止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按照第二十条【争议解决】的规定处理。
承包商应当妥善保护和转移已竣工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外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并从施工现场撤出施工设备和人员。承包人应当为承包人退出提供必要的条件。
16.2 承包商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情形
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一)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分包或者非法分包的;
(二)承包商违反合同约定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的;
(三)因承包人的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四)承包商违反第8.9条【材料、设备的特殊要求】,未经施工现场批准,将按照合同规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撤离的;
(五)承包人未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六)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工程缺陷,或者拒绝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进行修复的;
(七)承包人以行为明示或者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八)承包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违反本条第(七)项约定以外的合同的,监理人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
16.2.2 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承包商应承担因违约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费用。此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而终止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第16.2.1条【承包人违约情况】第(七)项规定的违约行为,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承包人仍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违约行为不改正,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发包人因需要继续完成工程,有权在施工现场使用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商文件以及其他由其准备的或者以其名义准备的文件。合同双方应当使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如何承担。发包人的继续使用并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商违约而终止合同后如何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终止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终止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照下列协议执行:
(一)合同终止后,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相对应的合同价,以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按约定或确定根据第 4.4 条【协议或决定】;
(二)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三)合同终止后,因合同终止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终止后,承包商应按照承包商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疏散工作;
(五)合同终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算付款凭证,结清全部款项。
如果因承包商违约而终止合同,承包商有权暂停向承包商付款,并查明所有已扣除的款项和金额。合同终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能就清算和付款达成一致的,按照第二十条【争议解决】的规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商违约而终止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商将其为履行合同而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4日内协助解除合同。承包商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转让协议。
16.3 第三方造成的违约
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解决。
19. 索赔
19.1 承包商的索赔
根据合同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获得额外付款和/或延长工期,则应按照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一)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索赔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索赔原因;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则其将失去索赔权。要求额外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商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正式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原因和要求额外付款金额和/或延长工期,并附有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承包商应继续以合理的时间间隔提交延期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并列出累计追加付款金额和/或索赔次数。工期延长天数;
(4)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商应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上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承包商索赔的处理
承包商索赔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提交给承包商。监理人对索赔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交所有原始记录的复印件;
(二)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索赔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向承包商出具发包人签署的索赔处理结果。承包商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商的索赔;
(3)若承包商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索赔金额将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承包商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处理。
19.3 雇主的索赔
根据合同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赔偿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监理人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附上详细证明。
发包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商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如果雇主未能在上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则将损失所需的赔偿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内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正式向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
19.4 处理雇主索赔
承包商索赔处理如下:
(一)承包商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索赔报告的内容,并核对承包商的证明材料;
(2)承包商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与索赔相关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向发包人答复索赔处理结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主张;
(三)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偿金额或者延长缺陷责任期;用人单位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二十条【争议解决】】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商按照第14.2条【竣工结算审核】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视为无权就工程验收证书颁发前发生的任何索赔提出索赔。
(2)承包商按照第14.4条【竣工结算】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表仅限于《工程验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交索赔的期限在最终解决证书被接受后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