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记者从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开展整治医美行业突出问题专项行动以来,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按照规定,加大清理整顿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医疗美容案件。法,促进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其中,有一些案例被曝光。
一、朱某波等人医疗美容诈骗案
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朱某波等人以全额补贴整容费用为名,牟取非法利益,并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引诱全国多地受害人共同投资创办整容手术。其他的。武汉越秀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医疗美容诊所)所属医疗美容医院接受“免费整形”。
其间,越秀医疗美容公司医美顾问根据公司统一安排,要求受害人通过指定小额贷款平台贷款或自缴方式预付全部整形费用,并消费多次整形费用整容项目的成本高于市场价格。并且还承诺,受害人只需每月推荐三到五个微信朋友作为该公司的客户,并发送术后照片来宣传公司,然后整个整容费用将分期退还,而受害人只需需要承担贷款利息。越秀医美公司分期退还部分整形费用后,以医美顾问离职或任务升级为由拒绝继续退款,而受害人推荐的客户必须实际花钱公司。
通过上述模式,对相关人员进行职责划分,开展“整容贷”诈骗活动。违法所得除一小部分用于支付手术费用外,大部分违法所得用于支付销售团队的佣金和股东的分红。 2020年9月,部分被告还以武汉达拉斯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达拉斯诊所)名义实施了与上述模式基本一致的诈骗活动。截至案发,越秀医疗美容公司诈骗受害人197人共计531.34万元,返还109.74万元。达拉斯诊所诈骗237名受害人共计792.88万元,返还117.38万元。
2022年8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波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至11年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2022年12月,武汉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犯罪嫌疑人唐某群等人涉嫌妨害毒品管理罪
2020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唐某群等人以贸易公司为掩护,采购走私“”肉毒毒素、“”透明质酸钠以及“”蛋白线、“”水光等医疗美容产品针头通过网络销售给全国多地的个人和美容机构,累计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肉毒杆菌毒素是我国严格管制的神经毒素。该团伙销售的“注射A型肉毒毒素”(俗称“粉毒”)已于2020年在境外生产地被吊销批准文号。2022年8月16日,按照警方和海关的统一部署,多地缉私局对走私医美品黑色利润链开展全链条打击,同步查封犯罪嫌疑人住处和药品存放处巢穴。武汉警方和药监部门当场查获出售肉毒毒素、水光注射液等医疗美容产品70余种、371箱,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群、钟某、李某。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碍药品管理罪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3、武汉美博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定期开展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2022年9月,卫生督察对武汉美博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无法出具2021年至2022年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杀菌效果检测报告。经进一步调查,武汉美博消毒管理人员医美诊所有限公司承认,该诊所自2021年起未按照要求对诊所室内空气和物体表面的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并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2年11月7日,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武汉夏杏帆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非法采购未经我国批准上市药品案
江岸区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客户的冰箱内存放着成箱、成箱、成箱的药品。委托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购买渠道的合法证明材料。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未发现上述三种药品的注册信息,涉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7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盒、盒、盒的药品。非法购买药品,处罚A贷款10万元。
五、武汉市江岸区巧艺佳人美容院未按要求明码标价、虚假宣传案
该党在提供美容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宣传“”化妆品具有“抗癌、抗衰老、抗肿瘤”功能。但该产品并不具有“抗癌、抗衰老、抗肿瘤”相关作用。内容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客户店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客户在销售“麦洛净化套装”丰胸套餐服务和“斐乐2号套装”脑龄工程套餐服务时未注明价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9月26日,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元。
“武汉市场监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医美广告的海报警示。
六、武汉市新洲区金星美容健康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各方在企业铰链上贴出“用最专业的技术、最安全的产品”,在博物馆文化墙上贴出“凡是有头晕、头痛、乳腺增生、举臂无力……都能一次性出结果”的信息。 ”。在广告方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30日,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7、武汉伊美心医疗美容诊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以患者为证言的广告,并在其眉毛手术产品名称中使用“救世主”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限期消除影响。并处相应范围的罚款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