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摩托成为钱江锂电重整投资人,出价2600万元获法院批准

2024-12-25
来源:网络整理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钱江摩托车公告编号: 2021-036

Co., Ltd 浙江钱江摩托车有限公司

关于钱江锂电改制进展及公司

关于成为钱江锂电重组投资者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所披露之资料真实、准确及完整,且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10 月 26 日,浙江钱江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浙 1081 号第 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 2 款的规定, 现作出以下裁定:1. 批准浙江钱江锂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锂电池”)的重组计划;2. 终止钱江锂电的重组程序。根据上述裁定,公司以2600万元的出价成为钱江锂电重整的投资者,获得钱江锂电100%的股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 活动概述

2021年1月6日,钱江锂电以钱江锂电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对钱江锂电进行破产清算。

2021年1月6日,辽源宏图锂电池隔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宏图”)以钱江锂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对钱江锂电进行重整。

2021年1月28日,钱江锂电收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破申1-1号),裁定钱江锂电重整。

2021年3月12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个源电子和辽源鸿图的申请,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浙江立群律师事务所(联席组)为钱江锂电的管理人,开户行为广发银行温岭分行, 公司失去了对钱江锂电池的控制权。

以上内容详见本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2021-004、2021-007)。

2. 法院裁决的主要内容

(1) 裁决结果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管理人钱江锂电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经普通债权组、投资人组、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均已获得批准。投票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每个投票组中反对者的利益。因此,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法院批准了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了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重组计划;

2. 终止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重组程序。

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2) 重组计划

1. 钱江锂电资产

根据截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专伙)的审计和台州市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审计评估,以及管理人的调查,并按照钱江锂电池第一债协会投票通过的物业管理方案处置实物资产, 钱江锂业的资产状况如下(以审计报告和评价报告为准):

2. 钱江锂电池责任

(1) 已申报和确认的索赔金额

债权申报通知书后,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法审查被申报的债权

(2) 预期未申报的索赔和风险提款

为保护该部分债权人的权益,防控债权不可预知的风险,管理人撤销预留债权,在普通债权模拟重整下,根据还款方案和预估清偿率撤回1.5亿元债权,根据职工债权全额提取300万元债权, 保留债权的分配计划按照第 8 点 (4) 和第 9 点实施。

3. 重组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

(1) 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

钱江锂业破产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总额为 1,798,444.79 元,具体如下:

(2) 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准备金

钱江锂业破产案需拨付履职费用、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薪酬、员工公积金缴纳等,共计820万元。

4. 重组计划

根据钱江锂电的上述资产负债情况,钱江锂电的重整方式将采用连续重整方式。即将钱江锂电名下拟抵扣的应收账款、商标、专利、外商投资和进项税资产(不含现有银行存款余额和货币资金)纳入重整资产范围,并以网络公开招标的形式招募重整投资人,引入清偿债务资金, 具体方案如下:

(1) 重组资产范围

管理人通过在线公开平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重整投资人,充分发挥公开竞争和比价功能,充分体现了重整程序的公开、公正、公正。纳入重组范围的资产包括钱江锂电名下应抵扣的应收账款、商标、专利、外商投资和进项税资产(不含现有银行存款余额和货币资金),具体资产如下

管理人将上述资产整体打包为一个重整投资集团,继续保留在钱江锂电,并以资产集团的评估价值为参考,在网络平台公开招标,招募重整投资人,线上平台价格最高的者成为重整投资人。重组后,钱江锂业原始股东100%的股权调整给投资者,投资者将享有钱江锂业100%的股权剥离部分负债,权益对应的资产为上述资产组(上述资产组不包括现有银行存款余额和货币资金)。重整投资人应当按照拍卖确定的交易价格提供偿债资金,用于清偿破产费用、普通股债务、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和普通债权。

(2) 投资者介绍计划

1)管理人应在有资质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的资格,出价最高的人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应根据纳入重组范围的资产的评估价格和前期战略投资者的招募情况,按照以下方案组织公开招标,选择重组投资者:

(一)招聘竞价平台的选择:选择淘宝、京东、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络等有资质的平台,由管理者确定。

(二)第一次公开拍卖的初始保留价按纳入重整范围的资产评估价48,012,768元的7折让确定,第二次确定为2600万元,具体如下:

首次招募重组投资人保留价:33,608,937.60元,公告期10天;

第二次招募重组投资人保留价:2600万元,公告期10天。

淘宝公开招标后,出价最高的是浙江钱江摩托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标编号),最高出价2600万元,浙江钱江摩托车有限公司是钱江锂电池重组的投资方。

(三)根据上述招募重组投资人取得的重整投资资金总额、银行账户及钱江锂电的现金余额,按照本重整计划清偿钱江锂电的债务。

2)公开拍卖确定的重整投资方将获得钱江锂电100%的股权,以剥离部分债务,原股东不再持有钱江锂电的股权,投资方应按照招标公告指示和重整计划的要求,按公开拍卖的交易价格支付重组投资资金。

3)投资方获得钱江锂电剥离的部分负债的100%权益,无需向原投资方支付另一笔款项,投资方获得的权益对应的资产为应收账款、商标、专利、外商投资和待抵扣的进项税资产(不包括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和货币资金)。投资者应自行进行调查判断,如有风险和缺陷,由投资者和重组后的钱江锂电承担。

4)在引入重组投资者的过程中,与股权变动相关的相关纳税义务由投资者承担。

5. 偿付能力分析

为为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进行投票提供必要的依据,管理人模拟重整条件和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如下(在重整条件下,投资方将获得钱江锂电100%的股权,以剥离其部分负债,权益对应的资产包括钱江锂电的对外投资、 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和进项税(不包括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和货币资金)。

(1) 清算状态

(2) 重组情况

在重整情况下,根据重组投资者引入计划,按照首次招募重组投资者的保留价 33,608,937.60 元完成交易,第二次招募重组投资者按保留价 2600 万元完成交易,并分别模拟各债权的清偿率, 如下:

通过以上对清算重整状态下各项债权清偿率的计算,可以清楚地看出,重整可以节省一次价格变动处置资产的交易税费,可以使钱江锂电无形资产的价值最大化,普通债权可以在每户10万元以内足额清偿, 这大大增加了普通债权的还款金额,管理人认为重组比清算对所有债权人都更有利。

6. 商业计划书

根据重整计划,投资人将经营管理新钱江锂电池,新钱江锂电池的经营状况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投资者有权制定和实施自己的商业计划。

7. 债权分类调整方案

根据钱江锂电的实际情况,钱江锂电的债权分为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各类债权调整方案如下:

(1) 雇员债权

确认员工索赔金额为 1,001,222.62 元,按还款比例的 100% 偿还,不作调整;预留员工债权 300 万元,根据员工债权全额提取,最后按照法院裁决确认的金额分配。

(2) 普通债权

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后的普通债权(包括已确认债权 339,159,817.99 元和预留债权 1.5 亿元)、员工债权和第一次分配计划如下

1)普通债权每户10万元(含本金)以内足额清偿;

2)每户1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还款比例为6.6%。

8. 债权还款计划

(1) 员工债权还款计划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投资资金。

(2) 普通债权清偿计划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投资资金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普通债权应在每户10万元(含)以内足额清偿,10万元以上部分首次清偿的比例为6.6%。

(3) 劣等债权偿还计划

由于本案中的普通索赔不足以全额偿还,因此次级索赔将不会被撤销。

(4) 保留债权的重组和分配条件

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率1.5亿元留存,员工债权300万元足额留存。预留或提取的金额,在确定相应债权并满足法定分配条件后,有权按照重组计划规定的相同债权类型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19 条的规定,自本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之日起两年后,管理人将不再为保留债权和撤回债权保留的预留份额,预留份额将作为补充分配计划的财产,额外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9. 附加分发计划

(1) 财产额外分配的来源

1) 预留的索赔不需要分配或分配后的超额;

2)共同利益债务和破产费用按实际支付支付,准备金部分超过实际支付部分;

3)重整计划核准后,经调查证实债权人债权虚假或在此之前已单独清偿的,应调整清偿金额或依法追讨多付清偿金额;

4) 其他可能存在但未包含在本计划中的破产财产。

(2) 追加分配的主体

财产的追加分配,应当由普通债权人按照追加支付的比例支付。

(3) 追加分配的时间

重组计划将在批准之日起两年后按比例偿还。

10. 重整计划的执行

(1) 执行实体

新钱江锂业负责执行,但与投资方签订的《重组投资协议》除外,该协议规定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2) 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九十日,自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重整计划需要延期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3) 完成重整计划实施的标准

根据本重整计划,管理人在完成第一次分配时,视为已完成重整计划的执行。各项债权均应按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清偿,债权人未收到分配款项的,应按法律规定存入,待债权人确认收到后立即清偿。

11. 重整计划的有效性

重整计划经温岭市人民法院核准后,对重整投资人、钱江锂电全体股东及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钱

江锂电按照本重整计划履行其债权的清偿义务后,钱江锂电和新钱江锂电将不再对未清偿债权人的部分向原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对钱江锂业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本次重整计划的影响。

本重整计划关于关联方权利义务之规定,对相关方权利义务之继承人或受让人具有效力。

3.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这钱

江锂电重整经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以2600万元的出价成为钱江锂电重整的投资者,并获得钱江锂电100%的股权,原股东不再持有钱江锂电的股权, 钱江锂电池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2021年9月底,公司已对原钱江锂电池应收账款余额2.1618亿元累计减值1.2068亿元,根据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及《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预计后续减值约6847万元-7832万元,最终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确认结果为准。

四、文件供参考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特此公告。

Co., Ltd 浙江钱江摩托车有限公司

董事会

10月 27, 202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钱江摩托 公告编号: 2021-037

Co., Ltd 浙江钱江摩托车有限公司

关于钱江锂电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所披露之资料真实、准确及完整,且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0月26日,浙江钱江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破3号),公司成为钱江锂电池重组的投资者。公司收到钱江锂电指定管理人移交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第273号),具体如下:

1. 案件基本事实

1、钱江锂电起诉舒驰客车、中智新能源、陈汉康

钱江锂业于2018年10月11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并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申请案件通知书》,请求烟台舒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驰客车”)、中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Ltd.(以下简称“中植新能源”)与陈汉康支付钱江锂电池

(1) 人民币 107,851,614.40 元的逾期付款;

(2) RMB 51,996,672.00 的未欠款;

(3) 逾期未缴纳 1,648,281.60 元的保证金;

(4) 未到期保修为 RMB 23,118,451.20;

(5) 逾期付款违约价格调整差额为 RMB 13,386,240;

(6) 逾期付款违约金 784,880.08 元;

(7) 未缴纳逾期支付保修款的资金占用费 33,117.83 元;

(8) 履行收货义务,向原告支付拒收货物的相关仓储费 24, 245.76 元;

(9) 因上述债权实现产生的律师费 994,217.51 元;

(十)判令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中人民币 183,672,778.5 元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1) 责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索赔总额为 199,837,720.38 元;请求书第 5-8 项、第 10 项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违约金、资本占用费、保管费等另行计算,直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

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信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 Pro-056)。

2. 舒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

2019年2月15日,钱江锂电收到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答辩通知书》((2018)浙10民初901号)等相关材料,获悉蜀驰客车反诉钱江锂电池销售合同纠纷案。 Bus 反诉:

(1)责令钱江锂电承担因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义务应先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钱江锂电立即更换1157套不符合技术参数备案要求的磷酸铁锂动力蓄电池系统的零部件;

(2)责令钱江锂电承担要求钱江锂电配合更换上述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部件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1,891,450元;

(3)责令钱江锂业承担因违约延迟交货和未按备案技术参数交货给淑驰客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万元;

(4)淑驰客车因此花费的律师 95 万元由钱江锂电承担;

(五)反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证费由钱江锂电承担。

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信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 Pro-006)。

3. 对上述事项的判断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8)浙10民初第901号)如下:

(1)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蜀驰客车应向钱江锂业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至履行之日起,按每天5/10,000元计算的货款、保证金和违约金共计241,629,187.74元;

(2)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蜀驰客车按合同编号项下补充协议的规定,向钱江锂电提供了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货的 101 套锂电池的交货地址。2018 年 4 月 20 日双方签署的 QJ-SC-2017-0707;

(3) 蜀驰公交应当自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钱江锂电支付律师费元;

(四)陈汉康承担曙驰客车应支付给钱江锂电池的款项、保证金及违约金人民币239,399,862.97元,以及自2020年12月1日至履行之日起按人民币181,321,105.62元计算的违约金人民币181,321,105.62元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0元。 且陈汉康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驰公交追偿;

(五)中植新能源承担曙驰客车应向钱江锂电池支付的款项、保证金及违约金的一半,按2020年12月1日至履行之日的人民币181,321,105.62元按日五/万元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的未付部分;

(六)驳回钱江锂电的其他诉讼请求;

(7) Bus 的反请求被驳回

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信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4. 上诉

2021年1月22日、2021年1月28日,钱江锂电、舒驰客车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8)浙10民初901号)上诉,并于2021年1月28日,舒驰客车具体情况如下:

(一)钱江锂电的上诉案

上诉人:钱江锂电

被上诉人:中植新能源

请求:

(1) 撤销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判决(2018)浙10民初第901号“正文第5项,变更被上诉人自十二月一日起对淑池公交应支付给上诉人的人民币 239,399,862.97 元及以人民币 181,321,105.62 元/日计算的违约金按每天 5/10,000 计算的违约金的判决, 2020 年至今履行之日,以及 元的律师代理费;

(2) 本案二审之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 舒驰公交的诉求

上诉人: Bus

被上诉人:钱江锂电池

上诉请求:

(1)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0民初901号民事判决认为事实不清,驳回上诉人第一项反诉(数额暂估500万元),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民事判决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信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5. 上诉裁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钱江锂电池、舒驰客车上诉事项作出如下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判决:

(1)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曙池客车公司应向钱江锂电池公司支付货款共计 241,629,187.74 元,以及从 12 月 1 日起按每天 182,127,736.02 元按每天 5/10,000 计算的违约金。 2020 年至今;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蜀池公交公司根据双方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0707合同项下的补充协议,向钱江锂电池公司提供了101台锂电池的交货地址,约定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发货;

(3) 蜀池公交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钱江锂电池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4) 陈汉康承担淑池客运公司应支付给钱江锂电池公司之货款、维修金及违约金 239,399,862.97 元的连带责任,以及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人民币 181,321,105.62 元/日计算的违约金 5/10,000 计算的违约金,以及 35,000 元的律师代理费。陈汉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舒驰公交公司追偿;

(5)中植新能源承担曙池公交公司应向钱江锂电池公司支付的款项、保修及违约金239,399,862.97元的一半,以及2020年12月1日至履行之日期间按181,321,105.62元按每天5/10,000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35,000元的未付部分;

(6) 驳回钱江锂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 Bus 的反请求被驳回。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款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本案诉讼受理费为人民币1,346,2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为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351,229元,其中钱江锂电池公司承担96,109元,淑驰公交公司、陈汉康承担人民币1,250,120元,中智新能源承担人民币5,000元;反诉受理费 141,80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146,800 元,由树池公交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认为,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为 1,097,242 元,其中钱江锂电池承担 625,428 元,淑驰客车承担 471,814 元。此判决为最终判决。

3.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期,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当前或未来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鉴于上述应收账款的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无法判断本公告之诉讼对期后获利之影响。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本公告中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Co., Ltd 浙江钱江摩托车有限公司

董事会

10月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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