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院承认“背靠背”条款的有效性,认为“背靠背”条款是合同双方共同分担财务压力和期限风险的协议。这是双方的自由选择,不违反公平原则。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就不应否定其效力。例如,北京高院在京高院[2012]245号《答辩》第二十二条中指出:“分包合同约定,总承包商与承包商结清结算款且承包商支付了工程款后,如果承包商支付了工程费,则因总承包商逾期清偿或未行使其应得债权,导致分包商破产,该协议有效。分包人要求总承包商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在分包人能够及时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总承包商应当就其与承包商之间的结算情况及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最高法院和多地高等法院在多起裁决中也认可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例如,在(2020)最高院第106号案件中,辽宁高院和最高院均认为“背靠背”条款有效;在(2021)最高院再审第1286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更加明确地指出:“单独发包与发包双方签署本条款的初衷是为了分担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风险”。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反映,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