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微信时自称是卖家交易管理员的合作伙伴
诉讼过程中,该负责人收取的款项未予认可。
要求买家直接向公司支付货款
法院可以支持吗?
近日,随着微信中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买卖合同案已经尘埃落定。
案例审查
杨某为万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 万晓公司通过徐某向盛大公司销售咸蛋,徐某一直以万晓公司的名义与盛大公司洽谈供货。 当杨添加王的微信账号时,他介绍自己是徐的合伙人。
盛大公司将货款转给徐某后,徐某又将款项转给了万晓公司。 事实上,徐本人也与万晓公司有业务往来。 2020年10月,盛大公司向徐某支付了9万元,但徐某并未将这笔款项转给万晓公司。 万晓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大公司支付货款。
庭审中,万晓公司表示,双方之间的咸蛋业务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直接与盛大公司洽谈的,而徐某只是受该公司委托发货。 合同履行过程中,杨某明确要求货款必须直接汇给公司。
徐某称,与盛大公司的咸蛋业务确实是他一开始经手的,他也确实收到了盛大公司的付款。 但由于他与万晓公司有其他业务往来,万晓公司欠了他钱。 因此,其扣留了该款项,冲减万晓公司所欠款项。
盛大公司辩称,万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微信添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明确表示自己是徐某的合伙人,表明之前的咸蛋业务不是杨某办理的,而是徐某办理的。名字叫万晓。 以公司名义与其公司洽谈供货。 徐某的收款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至于徐某未将货款交给公司,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盛大无关。
法院审理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执行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 生效。 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权限范围的限制,不得与善意相对人相冲突。 本案中,徐某与万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万晓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微信添加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介绍自己是徐某的合伙人的事实,表明徐某此前曾担任万晓的代理律师。 该公司与盛大的业务负责人。 徐某此前曾代表万消公司向盛大公司收取货款,此前所有货款均汇给万消公司。 因此,盛大公司有理由认为,徐某于2020年10月代收货款的行为仍是代表万晓公司进行的。 至于万晓公司与徐某之间的协议,是万晓公司与盛大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 故盛大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判决驳回万消公司的诉讼。
一审判决后,万消公司不服判决,向微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微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表面代理是指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行为人因其行为造成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自己并无代理权,因而承担法律后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演员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徐某一直以万消公司名义与盛大公司洽谈业务,并曾代表该公司收取货款。 万晓公司未提出异议。 同时,万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添加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也表明自己是徐某的合伙人。 因此,盛大公司有理由认为,徐某于2020年10月收取货款的行为仍属于代表万消公司的官方行为。 而且,相关微信消息也间接表明万消公司认可徐某的身份和行为,从而促进了明显代理关系的形成。 因此,盛大公司向徐某付款后,其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至于徐某与盛大公司之间的其他纠纷或协议,盛大公司与本公司无关。 法院驳回万晓诉讼的决定并无不当。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