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结算谈不拢,合伙人对簿公堂

2023-12-12
来源:网络整理

合伙企业开设酒庄才三个月,就有人要求退出合伙企业。 但由于无法就撤资和解达成一致,该和解协议被搁置,直至双方诉至法庭。 今日,记者从微信市人民法院获悉,微信群中关于退出协议的聊天记录成为法院支持退出当事人主张的关键证据。

未能就退出合伙协议达成一致,合伙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底,李铁与好友刘星、吴迪签署了《合伙人协议》,决定合伙开设酒庄,为期两年,即2020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7日。 2020年11月20日,该酒庄在微信上注册,经营者明显为刘星。 然而,酒庄经营三个月后,李铁要求退出合作关系。

当李铁要求退出合伙关系时,另外两位合伙人在微信群中表示同意,并在网上沟通了相关事宜。 很快,刘星制作了一份资金及财产清算文件,并发送给微信群,里面有“应付李铁的部分”等四张表格,注明应付李铁的款项4万余元。 但李铁对清算方式和应付资金提出了异议。 刘星和吴迪表示,如果李铁对此有不同意见,他们会重新计算。

自2021年4月起,三人未与李铁就李铁退出清算事宜进行沟通。 直到同年11月1日,李铁再次要求结算时,三人无法达成一致,李铁将刘星、吴迪告上法庭。

庭审中,李铁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和解资金余元及占用资金利息,并​​确认原、被告合伙协议已于2月16日终止, 2021年,对此,刘星、吴迪均表示,合伙协议中的合伙期限为两年。 原告因自身原因要求中途退出合伙企业。 未取得两被告人的同意。 他们三人还没有解散。 根据协议,合伙人要求退出合伙企业,必须与全体合伙人达成协议。

微信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法院认为,对于退出合伙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终止。 三人此前签署的《合伙人协议》对于退出事宜也明确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自愿退出合伙企业”。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李铁提出退出合伙请求。 被告均未在微信群中提出异议,并表示此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因此可以认定,刘星、吴迪在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其同意李铁退出合伙关系的真实表达,且由于三位合伙人主要通过网络进行沟通,因此刘星、吴迪在微信群中表达了同意李铁退出合伙关系的意愿。微信群。 自李铁退出合伙企业之日起,李先生自愿退出合伙企业。 《合作伙伴协议》应于2021年2月16日终止。但协议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算条款的有效性。

对于被告之一刘星向微信群发送的清算文件,虽然李铁当时对部分项目金额提出异议,但现在刘星出具的清算声明中的金额作为起诉依据,即构成对清算声明的批准,双方已就此事达成和解。 该问题已达成一致。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三名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人协议》于2021年2月16日终止。刘星、吴迪共同支付李铁退款余元,驳回李铁蒂的其他主张。 。

温馨提示: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必须注意这几点

雷波法官表示,微信、短信、微博等网络聊天的电子数据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作为法庭证据。 但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必须真实、合法、相关,并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明确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应当认定微信聊天双方均为本案当事人。 当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微信实名认证非常重要。 但由于微信的虚拟性,可以通过其他证据锁定微信用户的主体,这不会影响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有效性。

最后,微信聊天记录应保留完整的信息。 微信聊天内容必须相对完整,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保存聊天记录时,你不能只保存对你有利的记录。 一旦选定甚至修改,就可能不被采用。

(文中涉及争议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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