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药品注册制度实施以来,医院对代表的管理越来越严格。不少医院设立了医务代表接待区,明确接待程序、规定接待时间。并且代表到医院洽谈业务时,必须先到业务作风办登记,并制作统一标志。
持证上班、提前预约,可能会成为未来常规的参观方式。
两天前,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发布了《关于严禁在门(急)诊区接待医务代表的通知》。
通知内容:
近日,发现部分药代表无视禁止入内标志,在医院1号楼3A区多个诊所门口聚集,严重违反《关于加强药代表活动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影响医院秩序和环境。 ,很容易引起门急诊患者的不满和投诉。请所有门诊医生拒绝入院并劝其离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核实,将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医药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药剂部、采购供应部、医疗器械部等)将按照相关医院供应商管理制度对该医药代表的供应商进行处理。
2、根据《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德执业奖惩管理办法》第十条:门诊接待医疗代表的,扣除接待医生的绩效工资当时300元。
同时提醒大家:按照上级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请各门诊医生配合“一医一患一门诊”规则。违规者按照《2020年门诊室考核方案》进行处理
医务部道德办公室和门诊诊所
2020 年 7 月 20 日
此前,湖南湘雅一家医院也发布通知,禁止代表人员进出门诊,一经发现将暂停用药。但工作还得继续进行,不少代表通过制作自制门牌和假研究生身份证来绕过检查。结果,两天前医院进行调查时,发现了十多名持假证件的代表。医院处理的最终结果是:上报医务部医政办,记录代表人身份、负责药品和制药公司,并约谈该公司负责人。
上个月,据报道,江苏一家国内肿瘤制药公司的实体瘤团队由一名经理和两名代表带领,偷偷穿着白大褂,冒充医护人员,潜入某医院的诊疗区。他们冒充医生进行商业活动。结果,他们被医院保安逮捕。保安人员当场将其抓获。
不仅被押解到医院纪委做笔录,还被要求采访涉事药企相关负责人来医院解释并做出承诺。而且,医院将此事件作为典型案例,向纪委监察室下发了红头文件,并下发至各党政部门各临床科室。
在疫情和合规的双重压力下,今年的工作开展确实有些困难。目前完全合规是不现实的。不过,在实施一些高风险的合规行为之前,例如操纵处方、订购、回扣、冒充医疗等,无论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还是应老板的要求,你都应该三思而后行。我们也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合规意识,进行符合医院和医生需求的就诊。
上个月,国家药监局再次发布《医药代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时隔两年半,国家版药品注册制度已收到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正式实施已经不远了。
与之前版本相比,《新版注册制度》在医药代表的学历限制、注册主体的职责、违规违禁事项的处理、制度建设等多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以及注册平台的维护。
《新版备案制度》要求设定医药代表的资质和要求,确保聘用和授权的医药代表能够满足岗位能力要求,并符合执业相关规定。
同时再次强调,医药代表从事的是学术推广等活动,而不是销售人员。不得承担销售任务、收款、办理购销票据,不得垄断处方、诱导医生用药、夸大、误导疗效、隐瞒已知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不良反应信息。医生报告。部门和个人提供捐赠资金和赞助。
以下是详细的条款和条件。建议您详细了解它们:
医药代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医药代表执业行为,促进医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代表执业的意见》 《改革审评审批制度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办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审评审批制度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若干意见》 《完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政策》(国办发[201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和反馈的专业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临床用药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和反馈等。
第三条 医药代表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一)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面对面交流;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网络或电话会议进行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规定医药代表的学历和工作经历要求,进行上岗前培训,设定岗位胜任能力要求和培训科目,并如实告知医药代表。记录培训情况,确保医药代表符合岗位胜任要求,遵守就业相关规定。
培训科目应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医学药学专业知识、产品相关知识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委托社会机构进行培训,并对培训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注册平台上注册医药代表信息。
备案平台可以对医药代表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药代表失信、违法违规信息,发布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公开查询等。
该注册平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由中国药学会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聘请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进行注册,并按照规定在注册平台录入、变更、确认、注销其医药代表信息。
第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平台提交下列备案信息: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医药代表姓名、性别、照片;
(三)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所学专业、学历;
(四)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五)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
(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备案信息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备案信息后,备案平台自动生成医药代表备案号。
第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公司网站公布聘请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信息。公司没有网站的,应当在相关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医药代表注册号;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医药代表姓名、性别、照片;
(四)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
(五)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第十条 医药代表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信息变更,并同时变更在网站公布的信息。
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者终止授权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注销其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吊销、注销的,其注册医药代表信息应当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注销。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执业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并遵守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征得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与其医务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第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怂恿、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收款、处理购销票据;
(三)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个别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四)备案时提供虚假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