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贵州公积金中心条例[2023]5号),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存款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租金:
(一)存款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自己的房产,且租房居住的;
(二)本市“月付租”试点租赁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登记;
(三)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情况。
2. 申请时间
在租赁期内申请。
三、处理方法和程序
网上办理:出租人在中心网站登记信息→承租人在中心网站和中心微信公众号提交申请→中心批准(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资金至指定银行账户由出租人。此后,资金将在每月约定时间自动划转。
前台办理: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预约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银行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取款转账至银行出租人指定的账户。此后,资金将在每月约定时间自动划转。
四、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正本1份)
2、《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授权及承诺书(试点)》
3、本人确有困难需要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须按照《委托他人办理个人业务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5. 提现频率及金额
提取频率:申请获得批准后,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每月将自动直接转入出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租金。
提款金额:每月提款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应缴租金。
六、事项说明
1、如果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应付租金,系统将按约定时间自动从账户余额中扣除应付租金;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扣除应缴租金的,不足部分可由储户通过增加个人子账户的方式解决。对于委托扣款业务(或数字人民币支付),差额将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抵扣应付租金。承租人和出租人也可以分别约定以其他方式支付差价。
2、如预定过户日期发生变更,出租人须在原约定过户日期前3个工作日在中心网站变更信息,承租人须在中心网站及中心微信公众号上确认变更信息。
3、租赁合同信息(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发生变更的,出租人或承租人须在约定转让日三个工作日前办理撤回、注销手续。
7. 其他
(一)经办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小北路支行(广州市越秀区法正路60号103室)
2.中国建设银行海珠分行赤岗支行(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82号一楼)
3.中国建设银行荔湾支行保利国际广场分理处(海珠区晨悦路3号(店)102室)
4.中国建设银行越秀分行大德路分理处(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98号)
(二)分行对外营业时间:以银行分行公布的营业时间为准。
(3)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