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学校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委员会暂行规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武汉纺织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学校的。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领导机构。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授予初步审查工作和其他日常任务。
第三条 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学科类别授予。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条件
第四条 获奖对象:武汉纺织大学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应自颁发毕业证书之日起1年内授予。
第五条 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纪律、法律,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良好的品行。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全部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三)课程成绩要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专业核心课程成绩≥75分;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课程成绩均合格。
(四)外语成绩要求:通过湖北省或学生籍贯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通过我校认可的大学联盟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或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级(TEM-4)考试;或通过全国公共英语水平考试三级(PETS-3)笔试;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考试(仅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或通过我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外语成绩在学生学习期间有效。
(五)毕业论文(设计)得分≥70分。
申请学位时,您需要提供成绩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验证方法和证明文件。无法验证其成绩的学位申请将不被接受。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每年两次。学生根据学位申请通知,填写《学位申请及审批表》并提供相关信息;各校外教学点和自学助学机构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学位申请者进行一一审核,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建议清单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名单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备案。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位授予数据归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发现有弄虚作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授予条件的行为,经复议,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撤销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如有遗失、损坏,不再补发。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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