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兴因工资延迟发放起诉公司,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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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兴于2003年9月27日加入深圳鹏某公司,《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每月28日、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个月工资”。

2019年2月25日,王德兴突然产生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念头,理由是公司没有按时足额支付2019年1月的工资。公司吓坏了,赶紧于2月27日和2月27日支付了王德兴的工资。 2019 年 28 日。.

王德兴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114元。

王德兴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

王德兴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2019年1月的分配时间符合合同规定,无需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至28日支付了王德兴2019年1月的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将在每月28日、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德兴支付上个月工资。公司2019年1月付款时间符合上述约定,上述付款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王德兴声称,不存在违反《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的情况。 ”规定。

因此,王德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他的主张,他无权据此要求公司赔偿。

王德兴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于每月22日后支付上个月工资,构成未按时支付,应支付经济赔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二审的主要焦点是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至28日支付王德兴2019年1月工资是否构成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资支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期限为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工资支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工资支付期限届满后六个月。”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原因不能按约定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必须取得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第七日。经雇员书面同意,可以再延长十五天。

本案《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28日、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动者上月工资。也就是说,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下个月的七日。经员工书面同意,可以再延长十五天。即用人单位最迟应在次月22日支付上月工资。因此,上述劳动合同规定,每月28日支付上个月工资。每月22日、30日支付上月工资,违反《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规定》。公司应按规定于每月22日前支付上个月工资。未能在该日之前付款即构成未能按时足额付款。支付劳动报酬。

王德兴于2019年2月25日发出强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经济赔偿,应予支持。

王德军于2003年9月27日加入公司,双方确认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26日终止。故经济补偿金应按15.5个月计算,共计人民币(7114×15.5)。

申请复核:公司已按此方式发放工资15年。王德兴对此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应该算是对自己权利的惩罚和放弃。

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原因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在每月28日、30日之前支付王德兴上个月的工资。自王德兴于2003年9月27日加入公司以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有相关规定。在双方持续15年以上的劳动关系期间,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于每月28日、30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王德兴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王德兴对此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应该算是对自己权利的惩罚。并放弃。

2、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只能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二审判决开始计算从2003年9月起计算王德兴的赔偿。经济补偿处理不当。请求重审本案。

高院裁定,公司最迟应在每月22日向王德兴支付上个月工资,否则构成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从该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来看,案件的焦点是是否应当向王德兴支付经济赔偿。

据查明事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8日、30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个月工资”。可见,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为每月1日至月底。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资支付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期限为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工资支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付款周期到期后六个月。”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按约定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单位工会或者职工的书面同意,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上述规定,公司应不迟于每月22日向王德兴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否则,视为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无故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

本案中,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至28日向王德兴支付2019年1月工资,超过了《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王德兴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索取经济利益。应该支持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强迫劳动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赔偿金。因此,二审判决责令公司自王德兴加入公司之日起,即2003年9月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得当。

对于公司声称王德兴从未反对过公司在每月28日、30日之前支付上个月工资,应视为放弃权利。本院认为,放弃权利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本案纠纷发生前,王德兴对工资支付时间没有异议,不能推断其放弃了相应权利。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高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粤民申5786号(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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