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教您如何避免借贷纠纷

2024-12-28
来源:网络整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间资本的不断活跃,民间借贷作为传统的融资方式,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多元化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间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多。 10月24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个典型案例,教你如何避开“坑”。

案例一:

亲戚之间借钱时,还需要写借条。

郎原是张的妹夫。郎某、张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转账,其中,张某向郎某共转账6万元;郎某分别向张某转账11万元。 2023年5月30日,张某的姐姐与郎某达成自愿离婚调解协议。当天,郎给张某发了一条微信,“我和你姐姐离婚了,欠下的8万元要还。”但张某没有回复。 2023年10月,郎某起诉法院,要求张某偿还8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到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应当承担货款交付证明和贷款协议证明责任。本案中,郎某声称自己与张某存在借贷关系,并于2020年3月1日提交了1万元、2020年10月9日5万元的转让交易明细。张某借款总额为6万元。需要偿还贷款和利息。张否认双方就贷款有任何协议,并声称转让是基于双方家庭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贷款的文件。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民间借贷的常见交易惯例,借款人往往会开具欠条作为贷款人要求返还资金的依据。

从郎某与张某之间的交易明细中可以看出,双方账户中存在多笔资金交易,且双方均未向对方开具欠条。张某否认涉案转账6万元为借款时,考虑到交易时郎某是张某的妹夫,仅以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转账差价为由。 ,不能断定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协议。郎某称,涉案借贷关系成立这一未经证实的事实真实性未知,应为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由于郎未提供进一步证据,判决被驳回。

【典型含义】

与金融借贷相比,民间借贷灵活便捷,其中以熟人之间的自然人借贷最为常见。在这种熟人借贷中,由于双方都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很多人在借贷时没有风险防范意识,基于信任或出于好感,不会保留任何借贷痕迹。如果日后发生纠纷,就会引发诉讼。 ,双方均需对其主张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充分证明一些关键事实,事实真相不明,将不得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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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郎提供的银行流水单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可能性。他仅对待证明事实履行了部分举证责任。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尚不清楚,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因此,不能认定其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案例2:

民间贷款利率应控制在LPR的四倍以内

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吴和卞是朋友。 2019年3月5日,双方签署欠条,欠条中称:吴某以人民币向卞某借出人民币。贷款的原因是营业额。贷款利息每月按贷款总额的3%计算。利息将与本金一起偿还。贷款期限为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1月24日;经双方协商,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除返还本金外,每月按贷款总额的2%计算利息。

根据吴某、卞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吴某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5日通过微信向卞某转账人民币100万元和人民币100万元; 3月10日,袁某、袁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吴某。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吴某声称卞某向其借钱,并持有卞某开具的欠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因此,本院认定吴某与卞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至于吴某的实际贷款本金,虽然吴某声称自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卞某支付了1000元,并支付了1000元现金,但卞某对此并不认同,称吴某声称的1000元现金是扣除了利息。提前。因此,在吴某就卞氏第二次请求借款金额与应交付金额发生冲突的案件中,本院确认吴某实际借出的本金为人民币元。

至于卞某应返还吴某的本金和利息,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系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该贷款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而卞某本人则认为:经确认,2019年3月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已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故卞某吴所支付的利息应为人民币为本金,按照吴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限,按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36%的年利率计算。年利率为13.8%,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卞氏还款金额超过上述利息标准的部分应冲减本金。因此,截至2021年2月10日,卞某尚欠吴某贷款本金0.07元,应按年利率13.8%向吴某支付自付款。利息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典型含义】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借款人与借款人可以平等、自愿地协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但在实践中,贷款人借出资金获取高利率的情况也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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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高利贷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合同成立。”因此,民间贷款利率应限制在LPR的4倍以内。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需向贷款人支付的超过LPR利率四倍的部分将从贷款本金中相应扣除。

情况三:

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并转为贷款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仍可能承担责任

杨和李是朋友。 2023年5月,李某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杨某借钱。由于杨某无法放贷,双方协商让杨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然后将贷款本金借给李某,贷款利息由李某承担。随后,杨某将其从南京银行、中国银行、平安银行、支付宝获得的贷款人民币转给了李某。李某收到上述转账后,分别于2022年6月1日、2022年7月5日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人民币、人民币,但没有进一步付款。由于贷款持续产生利息,杨某将上述贷款提前退还给银行,并支付了共计0.5元的利息、担保费、提前还款罚金等。随后,杨某起诉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债务。偿还贷款和利息。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贷款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再次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杨某提交的借款记录、银行流水单以及杨某、李某的对账单,可以认定该人民币是杨某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而非其自有资金,因为转贷行为侵犯了资金来源。民间借贷的要求。为满足自有资金监管要求和个人自用资金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本身就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因此,上述美元借款行为应认定无效,李某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既然李已经把钱还给了杨,他就应该把钱还给杨。另外,由于杨某在取贷款后实际归还了本金、利息、提前还款罚金等,合计金额为0.5元,因此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可视为杨某所遭受的损失。因向银行借款存在过错,本院根据杨某、李某的过错,判决杨某承担7000元,其余0.5元由李某承担。

【典型含义】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市场运行秩序的安全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一)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转贷的。他们; (二)向他人谋取利益 法人向本单位职工借款、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 (四)贷款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经审查存在民间借贷合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贷款人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零八条规定的合同中华民国。无效处理原则要求借款人根据过错程度返还本金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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