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借款是否构成盗窃罪?案情分析与法律解读

2024-12-29
来源:网络整理

案件简介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案件的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掌握了受害人谭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然后利用支付宝账户中的“蚂蚁借钱”功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入1万元,然后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挥霍。这一切。 。

所以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以及它构成何种犯罪?

“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账户集成了多种功能,包括借贷功能。操作方法是输入该账户的平台账户密码,小额贷款公司将根据平台账户的相关信息审核并发放所设立的贷款金额。 ,实现快捷借贷。实践中存在盗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贷款,然后将贷款转让使用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存在争议。小编认为,上述行为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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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述行为并不妨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

信用卡诈骗罪保护的合法权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第三方平台账户中的借贷功能本质上是小额贷款。提供贷款的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盗用他人第三方平台账户,利用该账户借款,经小贷公司审核后,将资金转入第三方平台账户余额或账户所有人信用卡。这一系列行为并不妨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充其量,是阻碍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或小额信贷公司的管理,但前述公司并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此,该行为本身并未侵犯信用卡诈骗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除刑法、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除ATM机及其银行可以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外,其他智能机及智能程序设置均不能自动考虑。因为可以被欺骗。

我们先来看一下之前的案例。因为通过“蚂蚁借钱”发放的贷款是提供“蚂蚁借钱”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受害人谭某某之间的协议,“蚂蚁借钱”将钱贷到了受害人谭某某的账户上。并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行凶者利用受害人的账户向小额贷款公司借钱,并没有切断受害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账户。公司之间的协议,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是演员张某某将进入谭某某账户的资金转入自己账户的行为。这种行为并没有导致被害人陷入误会并处分财物,而智能程序也无法与被欺骗相提并论,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更恰当地判定为盗窃罪。

文丨三木

编辑丨人物

图片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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