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提出,我国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有赖于相应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如何依法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实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新型关系的转变,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的界定。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管理制度实行聘任制。学校是教育行政机构的附属机构。教师和学校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是领导与下属的关系。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同时,教师被视为公务员,享有公务员享有的一般权利,履行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一般义务。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基于共同意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形成双向选择、各有相应权利和责任的合同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以行政权力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有两大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成立的法律性质。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它们不是由当事人的意识设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无权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对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交易对方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关系成立时意思自治。合同的法律关系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均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 (3)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平等的。实行教师聘任制,是指学校与教师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并用教育法规明确学校内各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每个教育科目。
2.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教师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责任。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以概括为福利待遇权;职业自由权,即管教学生、处理教学的自由和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自我发展的权利。教师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某些行为或者不许做某些行为。约束。它由法律规定,其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保障。
在教师聘任制下,教师的义务多于权利。教师是学校的管理对象,而不是管理主体。聘任制下,教师的权利应更加广泛:(1)建议权,即教师有权对教学和行政事务提出创新意见。通过校务会议、教务会议、辅导会议等方式实现。 (2)报酬权,即教师享有工资、福利、退休、养老金、保险等权利和保障。 (三)继续教育权,即教师有参加在职进修、研究和学校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结社权,即教师有权参加教师组织和参加依照法律、法规组织的其他活动。 (五)申诉权,即教师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学校对自己采取的措施违法、不当,或者损害自己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六)专业自主权,即教师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享有教学、辅导学生的专业自主权。 (七)拒绝权,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教师可以拒绝参加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指派的与教学无关的工作或者活动。 (八)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1]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对等性。教师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履行一系列义务,如遵守聘用合同的义务、依法辅导学生的义务、保障学生隐私权的义务等。 《教师法》已经颁布实施,其关于教师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尚未有明确的实施细则保障。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需要以具体、规范的法律行为来落实。学校管理机构和教师之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