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修订后股东责任加重:公司欠债未实缴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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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修改前,如果股东尚未超过出资期限,通常不会被要求提前出资,除非破产或解散。

新法修改后,公司资本制度进一步完善,债权人权利得到保护。

公司没有资金偿还债务,股东也没有缴纳认购款。

股东未出资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是这样,那么员工呢?

公司欠员工工资

股东须承担付款责任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

2023年1月,公司欠李某工资。

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经调解,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了李某的剩余工资。

调解书生效后,公司没有调解内容,也没有支付李某的工资。

李某随后向北京西城法院申请对公司强制执行。

法院财产调查后发现,公司名下不存在可以执行的财产,公司资本最终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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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李某向北京西城法院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公司欠李某的工资。

张先生持有公司60%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8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

法院判决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李某对公司在未清偿资本范围内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反对执行。

张某称其已认购,但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破产条件,不应提前缴纳出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依据的是《公司法》时效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适用加速到期规则,提前履行清偿资本债务。

债权人有权要求认购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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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加速到期规则。

当满足这种法定情况时,公司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直接裁定股东不再享有认购期间的利益。

从出资角度来看,公司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尚未到期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根据代位权的制度解释,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对其认缴出资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未履行或者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解释为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加速到期。第五十四条新设《公司法》股东。

在认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方面,《企业破产法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九人纪要》仍然具有重要的判断参考价值。

拖欠员工工资也是索赔。职工有权直接要求未满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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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诚律师根据实践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您参考:

1、建议对公司的出资方式、条款等进行核查和梳理,避免债权人要求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议妥善处理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避免债权人起诉尚未到期认购期的股东,要求出资加速到期。

3、建议公司在新法生效后及时调整资本,避免股东因资本膨胀而承担更多债务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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