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福利购物卡账务处理指南:预付卡、加油卡发放与做账全解析

2024-12-29
来源:网络整理

春节临近,很多企业都会给员工发放一些购物卡作为福利。很多粉丝都提出了关于预付卡、加油卡如何记账等问题,为了让大家工作有条不紊,今天我就将粉丝们经常问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做出了回复。

1.什么是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实际销售机构、购卡机构、持卡人?

单用途预付卡涉及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实际销售机构、购卡机构、持卡人五方。

发卡机构是指发行单一用途预付卡的公司;

卡销售商是指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属于同一集团或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实际销售者是指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实际卖方可以是发卡机构,也可以是与发卡机构同一集团(或同一特许经营)的企业;

购卡人是指购买单用途预付卡的人;

持卡人是指持有单一用途预付卡的人。

2. 发卡公司和发卡公司有什么区别?

发卡公司是决定发行预付卡的母公司、总行或品牌授权人,对预付卡资金具有实际控制权;售卡公司只负责预付卡的销售,并不实际控制预售资金。预售资金归发卡公司所有。例如,XX超市已发行预付卡,拥有20家门店,全部销售预付卡。 XX超市是一家发卡公司,其门店是一家售卡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发卡企业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是指集团内或同一品牌专营体系内由集团发卡机构或品牌发卡机构指定承接单用途卡的企业。销售、充值、挂失、补卡、退卡等相关业务。”

三、预付卡的分类及区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预付卡按发卡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发行的卡,由机构发行,可以跨地区、跨行业、法人使用的,属于多用途在途预付卡,受监管机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预付卡资金通过具有支付业务许可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仅供本公司或同品牌连锁企业使用,受商业财政部监管,预付卡资金结算由不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

4、如何判断发卡机构发行的卡是否为单用途预付卡?

判断一张预付卡是否为单用途预付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发卡主体,必须是法人企业;二是发卡主体必须是法人企业。二是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司、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以及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同一品牌预付卡。

例如,万达广场发行一张可供广场内所有商户使用的预付卡,而各商户与万达广场没有隶属关系,则该预付卡就不是单用途预付卡。另外,如果万达集团发行一张集团所有成员通用的预付卡,即使这些成员分布在全国各地,这张卡也是单用途预付卡。

5、购买预付卡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机构或者卡销售机构(以下统称“卡销售机构”)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预收资金时,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机构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和充值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卡机构对发行、销售单用途卡以及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等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结算业务。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卖方与卡销售商不是同一纳税人的,卖方收到卡销售商结算的销售货款时,应向卡销售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中注明“已收到预付款”柱子。卡结算付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卡行向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留存备查,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的证明无需缴纳增值税即可获得预付款。

六、预付卡发行、销售、预充值涉税问题

发卡公司/卡销售公司(以下统称“卡销售商”)销售预付卡或接受预付卡持卡人充值预付资金时,不缴纳增值税。发卡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在发票系统中使用“对未发生的销售不征税”。项目”代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含税】,对购卡/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卡/充值人进行核算作为预付款。

这是因为,现阶段卡销售商并未实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开具的发票作为资金收付凭证。

七、预付卡实际消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从购卡人的角度来看,如果持卡人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服务,或者将预付卡的消费权利转让给他人,则视为持卡人消费预付卡,因为该购买行为预付卡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利益已被转让。此时,购卡人确认相关成本和费用。

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只有当持卡人使用卡进行消费:提供服务(或商品)并获得预付卡所代表的经济利益时,才会发生交易。此时卖方确认销售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售卡时已开具发票,则在实际发生销售业务时,卖方不得向持卡人重新开具发票。

八、销售结算过程中开票涉税问题

从卖方角度来看,卖方向持卡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向持卡人结算并收取货款。收到卡商结算的销售货款时,应向卡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使用发票系统。发票税率栏中编码为“尚未销售的非应税项目”。应填写“非应税”,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货款”。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卡销售方角度来看,卡销售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销售预付卡或接受预付卡充值获取预付卡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之一,应当保留以供将来参考。

9、发票中的涉税问题如结算费用等方面

发卡机构对发行、销售预付卡以及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10、预付卡实际消费为何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不含劳保专用件)化妆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方面,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的实际消费大部分属于餐饮娱乐、服装、化妆品、烟酒食品等,因此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预付卡的转售和转让较为普遍,因此实际消费者不一定是实际付款的持有者。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因素,消费阶段无法取得普通发票并进行税前扣除也可以理解。

11、发卡机构如何进行记账?

(1)向购卡人或售卡人收取预付款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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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向卡卖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与卡卖方向卡买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性质应当一致。它们是资金结算凭证,不作为双重征税的依据。不同的是,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意思是“收到预付卡结算付款”。

(2)持卡人直接在发卡机构消费,发卡机构不能再向持卡人开具发票。

借方:预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缴税款——简单的税款计算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方:库存商品等科目

无论持卡人直接购买预付卡还是接受礼品或转售预付卡,现阶段卖方均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或者持卡人在集团公司消费

借方:预付款

贷:应付账款—XX公司

借:应付账款——XX公司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12. 卖卡商如何处理账务?

(1)出售卡并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栏填写“无税”

借方: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XX公司

(2) 将款项转至发卡机构

借:应付账款——XX公司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发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留存备查,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充值获取预付款免征增值税的凭证。

(3)收取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实现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应付账款——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卡销售机构发行、销售单用途卡以及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分类为“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业务”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等应当缴纳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企业购卡时收到的预付卡发票如何记入账户,什么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和实际消费者可以整个过程仅获取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购卡过程中取得“未销售的非应税项目”项下编码为601“预付卡销售及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消费过程中不得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同时,企业购买预付卡时,在购买或充值过程中,支付的款项属于预收账款性质。企业取得标有“非应税”税率栏的普通发票,作为“预付账”核算和管理。它不能仅仅依靠卡的销售。当事人开具的“非应税”票据,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行政机构即使取得发票,也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发卡过程中,如能出示相关内外部证明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转移,将按使用目的分类,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如果您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或服务,可凭购物发票和购物清单复印件进行税前扣除。即持卡人实际消费该卡并取得实际发生消费行为的购物小票或其他证明,且属于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如:使用贵公司购买的预付卡购买生产经营办公用品、员工食堂采购原材料等。

(2)如果购买该卡作为礼物送给他人,则赠送后立即扣除。如果您购买预付卡并赠送给他人,则该赠送行为与实际购买行为无关;赠与行为已经成立,也可视为现金赠与。因此,这种情况可以视为业务已经发生,可以直接记入账务。

企业所得税方面,按视同销售额处理,增加应税收入,同时增加应税成本。按特定用途计入期间费用,并按照限额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物发票复印件及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记入账户,并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4. 购卡人如何处理账户?

(1)企业自用预付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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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只能获取卖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清单。建议购卡流程中使用增值税发票、购物收据和审批单复印件入账,并根据消费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假设用于采购办公用品,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行政费用-办公费用

贷款:预付账户—预付卡

(2)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的预付卡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员工发放预付卡时,不会获得发票。建议您出示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员工签字及购卡审批单,按照职工福利费标准扣除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设发送给经理,记账处理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款:预付账户—预付卡

发行的预付卡需要与个人月工资结合起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预付卡赠品客户的会计处理

建议您在购卡过程中出示增值税发票、企业礼品记录、审批表复印件,按照商务招待费标准扣除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假设业务促销期间发生礼品,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用

信用:预付账户-预付卡

15、第三方转售发卡公司的单用途预付卡时如何开具发票和纳税?

转售预付卡时,不出售货物,不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只进行现金收付,不缴纳增值税。预付卡发票不含税。

16、购卡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额?

购卡人或持卡人(两者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取得进项税的时间点理论上应为以下之一:

(一)缴费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发卡方可以、按照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付款。充值机构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实际消费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支付卡购买人或实际消费持卡人永远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可抵扣范围,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7、加油卡如何开具发票?

《零售加油站成品油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加油卡、加油券销售成品油( (以下简称“预售单位”)使用加油卡、加油券时,按照预付款方式办理相关核算,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销售加油卡或加油券时开具普通发票。若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持卡或燃油凭证加油后,凭加油卡或燃油凭证提款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销售成品油凭证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销售成品油凭证的单位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售单位根据实际结算油款。

18、加油卡的记账如何办理?

(1)购买加油卡时,以取得的普通发票为准

借方:预付款——石油公司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2)实际消耗燃油后,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款: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信用证:预付款——石油公司

持卡人购卡、充值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实际消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19、员工办理的单一用途卡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向员工发放购物卡作为节日福利。一般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总额缴纳的。属于生活困难补贴等特殊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0、购物卡送给其他公司的人,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接受礼品购物卡的,须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相关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4号, 2019年)规定,企业在业务促销、广告等活动中,应当向单位外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下同)时,单位外个人参加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时,个人收到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礼品有价格折扣,不含消费类礼品等礼品优惠券、优惠券、优惠券、优惠券或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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