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12月1日施行,全面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2024-12-30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纪律处分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纪律原则、纪律对象、纪律措施、分级处罚、纪律程序、投诉核实等六个方面。

处罚对象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相关信息网络、阻碍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以及组织他人串通犯罪活动的非法越国(境)国(边)境 因偷越国(境)国境、偷越国(境)国境等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帐户等3次(个人)或3次或3个或更多对象;为3(人)或者3次或者3个以上对象提供实名认证协助的;冒充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对象是单位的,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给予处分。

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包括金融处罚、电信网络处罚、信用处罚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实施下列金融惩戒措施:

限制受处罚主体名下银行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取款功能,但按照《办法》约定代扣代缴税费、社保费、水、电、燃气等基本生活保障金的除外。与发行机构现有的协议。

停止被处罚人名下的支付账户业务,但支付账户余额转入同名银行账户的除外。

暂停为违纪对象开立新的支付账户和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实施下列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限制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以处罚主体名义转让所有权。

对以惩戒对象名义注册电话卡时可能涉及欺诈风险的互联网账户功能和业务进行限制。

不得为惩戒对象新开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诈骗风险的互联网账户等,不得提供网站、应用分发、上架。

纪律处分期间,受纪律处分的人可以在收到公安机关纪律处分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申请扣留其名下的非涉案电话卡。

信用惩戒措施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相关惩戒对象将被列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共享,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将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

分级惩罚

为受处罚主体保留基本的金融和通讯服务

《处罚办法》针对不同的处罚对象实施不同类型的处罚——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电信网络处罚、信用处罚等措施,处罚期限为3年。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宝的单位和个人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户等或相关组织者,将受到经济处罚、电信网络处罚、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等处罚。处罚期限为2年。

《惩戒措施》在全面适用惩戒措施的同时,保留了受惩戒对象的基本金融、通讯服务,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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