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司开展了绩效补充备案工作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功能。现将规范绩效信息录入、完善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分为A、B、C、D四级。A级数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其中,C级数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写。经主管机关审查确认。
2.审查并确认性能技术指标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要求,省级平台新增绩效技术指标确认功能模块,实现企业绩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和个人业绩(项目责任人员、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上传国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平台)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 部门。功能模块上线时间以省级平台首页()通知为准。
对于未录入企业绩效和个人绩效技术指标的工程项目,参与单位可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充录入,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根据历史表现流程,在省级平台一一补充录入。报省级,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推送至国家平台。
地方级以上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与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业务系统)中的省级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并推送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业绩。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技术指标信息,省级平台根据数据等级管理要求自动确定数据等级。
3.规范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采集
(一)规范施工许可信息采集。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施工许可证信息(包括业务数据和电子许可证)上传至省级平台。逾期上传的数据将不被接受并推送至国家平台。
(二)及时补充记录历史表现。
历史业绩补录范围为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承包、真实有效、未在省级平台反映业绩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
参与单位可通过省级平台上的“新项目”、“新项目链接”补充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历史业绩,并通过“更正项目信息”对现有项目业绩进行修正、修改或补充。
补充施工许可环节履约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开通历史履约情况补充备案的通知》的规定(参照粤监食函[2018]1562号)。 2018年7月15日及之前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补录。其他环节历史业绩补录则无此限制。 2018年7月16日后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应通过各市业务系统数据对接方式上传至省级平台。
对于分包或直接外包的专业项目,参赛单位应通过“新增项目链接”添加专业项目的投标(或直接外包)、合同、施工图审查、性能技术指标等信息,反映绩效。专业工程中标(或直发)通知书、业主批准的分包合同、施工图审查证明、分项验收资料、工程量结算表、工程款等证明材料应提供优惠券。
(三)历史表现补充记录时间。
省级平台演出补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参赛单位如需补录或更正演出,应尽快在省级平台提出申请。
四、加强资质申请绩效审核
(一)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为符合资质标准的A级数据国家平台及项目项目信息完整,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为符合国家平台资质标准的A级或B级数据,项目信息完整。
省级平台D级绩效可通过参与单位申请“数据分级”升级为C级或B级; B/C/D级绩效可申请“项目信息更正”,并按照历史绩效补报流程逐级上报。晋升为A级。
(二)申请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时,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办法,省级平台无需录入业绩。
(三)省内矿山、电力、冶金、石化、机电等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且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参与单位可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充业绩,并提供出具的工程业绩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真实合格的书面意见作为证明材料(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验收并逐级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项目绩效审核和管理的重要性,严格项目绩效审核和把控,确保省级平台项目绩效真实有效,防范错误的表现被输入到数据库中。对绩效记录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入省级平台诚信数据库。省级平台将依法主动向“信用广东”网站公示、推送行政处罚信息,并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数据库。信用管理概况。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权力运行监管,落实责任到人,加强诚信风险防控,严禁工程绩效审查中的权力寻租行为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健全省级平台监测管理机制,对绩效数据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发现虚假表现进入省级平台的,有关受理审查部门应按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对违法违纪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各级主管部门在绩效考核管理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