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车辆融资租赁隐藏套路:二手车交易风险与防范指南

2024-12-31
来源:网络整理

前言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大多数家庭不可或缺的出行工具。汽车交易市场繁荣,二手车交易日趋活跃。与新车交易不同,二手车买卖市场鱼龙混杂,普通消费者很难识别交易风险。尤其是借助互联网经济和各种平台营销方式的推出,交易信息的真假更加难以辨别。更容易遭受损失。实践中,汽车融资租赁纠纷时有发生。本文拟通过梳理法院司法案例,揭示汽车融资租赁(以租代购)隐藏的“套路”。

1、车辆交易常见消费模式

在车辆交易中,常见的汽车消费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全额付款,二是汽车金融贷款,三是汽车融资租赁。

第一种:全额付款。对于资金充足的人来说,这是一次性交易,手续简单快捷。当天即可提车,免贷款利息,更方便。

第二种:汽车金融贷款。此类贷款主要针对新车商用车。车主从银行或汽车制造商处获得金融抵押贷款来分期购买汽车。因为受到银保监局等部门监管,几乎没有什么猫腻,而且利率也很低。同时,贷款人的资质审查也比较严格,很多购买新车的人都会选择这种车型。当然,还有非银行汽车金融贷款,也就是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贷款公司。这些公司为经济困难的群体提供汽车抵押贷款服务,但需要利用车辆抵押贷款进行贷款。这种生意也有很多套路。 ,包括高额违约金、高额票价等。

第三种:汽车融资租赁。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已成为汽车交易中新的消费模式。主要存在于二手车交易领域。很多人会因为资金不够、无法一次性付款而选择购买二手车。银行没有二手车抵押贷款业务,买家也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自行找到贷款。因此,该车型是分期购车的唯一选择。市场上的二手车大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

本文讨论第三类交易模型中的套路。

2.什么是汽车融资租赁?

汽车融资租赁是二手车交易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业务形式。具体方式为:车辆购买方(承租方)按租赁年限按月向金融租赁公司(出租方)支付租金。当所有租金到期并支付后,出租人将车辆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融资租赁模式分为直接租赁业务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两种:

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如下图) );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然后将房产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如下图)。

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实践中,往往采用“交易售后回租”的操作方式:即车辆购买者在购买车辆的过程中,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同意金融租赁公司向卖方支付价款。车辆购买者取得车辆所有权后,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然后将车辆租回。在此过程中,车辆所有权的转让通常不进行登记,有时会将车辆登记为抵押,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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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卖方、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不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交易只有两方。承租人是卖方,出租人是买方。接收者和接收者的交易角色重叠。由于这种差异,机动车“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之间的关系很容易与带有机动车抵押担保的贷款合同之间的关系混淆。本文以“售后回租”为例,分析汽车“租购”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案例简介

2021年6月11日,原告中科租赁公司(甲方,出租人)与被告张某(乙方,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租赁房产,然后出租。交给乙方使用。 ,自租赁开始之日起,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0.05%的滞纳金。从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每日金额。涉案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产购买价款为人民币,租赁押金为0元,咨询服务费为7928.80元。租赁本金为人民币,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到期,租赁利率为10.39%,名义价格为人民币100元,租金为每期人民币0.90元,租金缴纳日为每月20号。租赁项目包括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重型自卸半挂车。同日,原告中科租赁公司与被告张某及某物流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在租赁期内,张某将租赁财产指定以该物流公司名义经营,并物流公司承认原告对租赁房产的所有权。 2021年6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车辆经销商支付0.20元(原告主张该金额为租赁本金减去咨询服务费7928.80元)。

后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取回涉案拖拉机,另一辆涉案拖车未追回。此时,被告已缴纳第一、二期全部租金和第三期部分租金8,557.44元(其中牵引车第三期租金8,557.44元,拖车第三期租金2,523.56元) ),但尚未支付剩余租金。在履行合同期间和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拖拉机的价值进行司法评估。法院委托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鉴定及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为,该车辆于鉴定基准日2022年1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资质,双方建立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并违反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收回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重型半挂牵引挂车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自车辆被收回之日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牵引挂车损失的范围为全部未付的租金、评估费和应付款之间的差额。收回的租赁财产的价值。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每期0.90元为两辆车的租金。原告主张,两辆车各期租金应按两辆车发票金额(含发票金额、税额、保险费)的比例分别计算。牵引车金额分别为0.68元,拖车金额为3,662.22元。从最终结果来看,租金分摊方式实际上对被告并无不利,本院予以采信。截至2022年1月13日,被告已逾期支付第三期剩余租金3861.24元及第四期至第三十六期租金。拖拉机下未付租金总额为0.68元。未付租金总额人民币0.68元加上评估费,扣除租赁房产价值人民币0.68元,原告损失人民币0.68元。原告未收回涉案拖车。其主张拖车下各期租金因加速而收,要求被告支付拖车下全部未付租金,即第三期剩余租金1138.66元及第4-期租金。 36个,合计0.92元。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中科租赁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牵引挂车对应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已于2022年1月13日终止;

2、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科租赁公司损失0.68元;

三、被告张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科租赁公司支付拖车租金92元。

随后,被告人张某来向提交人咨询案件情况,但上诉期限已过,无法上诉。本案中,被告透露,他想购买一台拖拉机、挂车使用,但因财务问题无法一次性付款,遂经介绍给经销商,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所谓的融资租赁合同。知道它。 (不清楚),根本没有取得车辆所有权,每月还的贷款实际上是租金。然而,在车辆交付过程中,却签署了车辆收货确认书,而没有实际交付拖车。由于迟交租金,车辆被金融租赁公司自行收回,最终只能评估出较低的价格。以本案为例,张某在购车过程中总共花费了7928.80元:咨询服务费7928.80元,首付0.8元,租金0.8元,法院判决支付0.6元,全部损失0.4元,但最终他只实际使用了车辆。大约3个月的时间,我的钱和车都丢了,损失巨大。

4. 律师意见

1、贷款购买二手车时,必须区分“贷款合同”、“销售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的性质有很大不同。

买车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一些汽车销售公司虽然口头上承诺贷款购车,但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却故意找借口让买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有的买家认为已经口头谈妥,不看合同内容就直接签字;有些买家详细阅读了合同内容,但不了解融资租赁合同、销售合同、贷款合同之间的区别。由于他的性格,他无法忍受对方的欺骗,所以他也签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买受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后,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况下,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遵守。

在正常的车辆买卖或贷款合同中,车辆转让后,买方即为车辆的所有者。即使申请了车辆抵押贷款(非质押),贷款逾期后债权人也无法扣押、拖走车辆,只能起诉买方承担责任。胜诉后承担违约责任并优先获得车辆拍卖收益赔偿。在融资租赁中,在所谓的租金还清之前,车辆的所有者仍然是融资租赁公司。一旦买家逾期违约,车辆将被收回,预付的“分期付款”就成为租金,而买家的接受者则成为“承租人”,承租人无权取回预付的租金。不仅如此,“承租人”还必须赔偿出租人的损失(损失按承租人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总额与收回的租赁财产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因此,如果买车时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买家逾期还款时可能会车子和钱都赔了。

2. 融资租赁合同可能会无形中增加你的债务。

车辆融资租赁的租赁成本可能远高于车辆的市场价格。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许多不为人知的“秘密”。例如,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各期的租金。事实上,租金中已经包括了出租人。购买车辆支付的本金、利息和出租人利润也超过了民间贷款的利息限额。承租人还可能需要承担手续费、保险费、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融资租赁合同中也会有此类条款。如果承租人违约,承租人还需支付违约金、罚息等,大大增加承租人的负担。

3、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很容易导致合同终止、车辆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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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将每期还款的租金定得很高,逾期违约的条件很低。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往往会因未能及时付款等原因而多次逾期,极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等情况,导致多次逾期付款。一旦构成违约,金融租赁公司将拒绝沟通并立即采取收回车辆解除合同的措施,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收到传票时一定要重视,积极应诉,出庭维护自己的权利。

收到人民法院传票时,有异议的,必须积极应诉并提出答辩。例如,如果违约程度轻微且预期频率较小,且逾期后立即支付租金,则卖方是否直接收回车辆并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例如,车辆被收回后,卖方自行折扣价格出售或自行评估车辆价格。出售或评估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车辆协会的价值,需要严格的质证。再比如各类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过利息限额等。只有积极应诉、出庭辩论,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损失。

5、即使没有违约,财产也可能很难顺利过户。

在“售后回租”模式中,出租人往往将租赁车辆登记在第三方名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行使回购权时,由于租赁车辆未登记在出租人名下,车辆可能已经设立了抵押,很难直接要求出租人办理转让登记,给承租人增加了障碍和维权成本。

因此,建议消费者尽量不要选择通过融资租赁(以租代购)方式购买车辆。采用融资租赁(租购)交易方式时,应提前与融资租赁公司沟通,明确“租购”方式需要承担的全部费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车辆所有权、违约金等条款),如对条款不理解或有疑问,应及时向财务提出异议租赁公司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期间,您也应遵守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避免因违约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目前,部分地区已出台相关规定,对上述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模式进行规范。例如,广东省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通知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变相形式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利用“以租代购”、“车贷”、“汽车信贷”等方式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 ”、“车贷”等业务宣传中存在模糊或语义含义。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话,同时不得为客户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笔者希望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能够得到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的规范。

律师简介

张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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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律师

广东悦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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