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刘东
微信群聊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如果有人在微信群里骂人,群主就会被追究“慢动作”或“不作为”的责任——两起微信案件的判决就指向了这个结论。
微信群主的“不作为”需要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 判断群主是否尽到应尽注意义务的标准是什么? 记者梳理了案件背后的审理逻辑,并采访了相关专家。
要负责任
团体成员经常长时间咒骂他人
团长“行动迟缓”引发诉讼
微信上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李华(化名)为了满足物业管理需求,于2018年创建了社区微信群。 然而,2018年至2019年,不少社区主在群内长期发表针对张晓然(化名)的恶意、侮辱性言论。 张晓然多次在群里和微信私聊里给群主李华发信息。 但李华除了2019年5月15日至19日在群里发布公告提醒群员注意文明用语、19日解散群外,并没有做任何事情。过去一年左右的时间。 采取其他措施。
张晓然对在微信群中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有效判决业主在群内发表侮辱性言论,构成侵犯名誉权,责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张晓然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声誉受损的重要原因。 他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微信互联网法院认为,由于员工李华创建微信群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因此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对微信群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首先,李华应当预见到微信群中可能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并对此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职责,规范和规范群组互联网行为和信息发布”。 李华应履行集团所有者的管理职责。
第三,李华建立了物业管理微信群。 这个群体应该算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李华应该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停止在微信群里侮辱张晓然名誉的行为。
最后,作为微信群管理员,李华比普通群成员拥有更多的权限,可以发布群公告、从群聊中删除群成员、解散微信群。 因此,李华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防范和制止集团内部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履行集团业主管理职责,加剧了张晓然名誉受损。 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也应小于直接侵权人。 因此,裁定:物业公司在社区公告栏上发布声明,向张晓然致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 驳回张晓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没有责任

地产集团爆发口水战
劝阻无效,群主就解散了群。
另一物业公司员工赵林(化名)为了满足物业管理需求,创建了一个微信群。 业主钱小武(化名)和孙小艺(化名)都是微信群成员。 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艺与钱小武在微信群内因安装摄像头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双方频繁发表恶意、侮辱性言论。 双方争吵期间,组长赵林多次劝阻。 劝阻无效后,该团体于9月4日解散。
孙小艺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制止钱小武的侮辱性言论,极大损害了他的名誉,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道歉并恢复名誉。
微信互联网法院认为,钱小武因在微信群中发表侵犯孙小艺名誉权的言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已履行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责任,群主已尽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赵林在组长职权范围内积极采取管理措施。 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31日、9月1日、9月3日,孙小艺和钱小五发生争吵时,赵琳在群里劝阻,并建议双方撤回对对方的监控。 9月4日,劝阻无效后,赵琳解散了群聊。
其次,赵林适当履行了义务。 从微信软件赋予群主的管理权限来看,群主只有几种管理方式:口头劝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或者解散群。 微信群用于物业服务。 如果赵林轻易将个人业主从群聊中删除,那就违背了建立微信群的初衷。 因此,赵林以劝说为主要管理手段,并在劝说无效后解散了微信群。 他履行集团主管理职责的方式是恰当的。

法院综合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虽然对微信群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但已尽到管理职责,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因此,孙小艺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互联网法院裁定驳回孙小艺的诉讼,判决已生效。
专家观点
微信群主的注意义务
判断标准不宜太高
微信互联网法院办案法官李鹏表示,微信群主有管理微信群的责任,必须履行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团体的设立行为和团体所有者享有的管理权。 微信软件为群主设置了管理权限,群主当然要对群成员承担一定的照顾义务; 二是规范网络空间治理,《互联网团体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团体发起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团体管理职责; 三是基于具体身份的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治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李鹏表示,判断微信群主是否尽到应尽注意义务的标准不宜太高。 不能要求群主时刻关注群里的评论。 群主应尽最大努力积极预防和防范群内侵权行为。 的,视为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家友表示,考虑到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以及群主的责任和权限,群主责任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故障,可参考适用互联网平台服务商的《通知-动向》。 “排除”规则; 即微信群成员在微信群中发表侵权言论的,群主知道或者接到受害人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劝阻、警告侵权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如果劝阻无效。 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清除侵权人、解散团体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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