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我,游戏币代理商倒卖游戏金币赚取差价是否构成犯罪? 代理网络游戏充值违法吗? 银行家工作室提供了诸如赌博被发现的赌徒应被判处多少年监禁等问题的答案。 由于该类银行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存在取证困难、问题定性困难等问题。 许多人不知道如何为无罪和有罪而斗争。 下面我就谈谈处理此类案件的技巧和思路。
各种游戏里的庄家、充值代理非常多,有过犯罪记录的却很少。 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了一些案件,也有不少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被判刑的则更少。 这让很多人对银行家和充值代理商产生怀疑。 人们对代理、倒卖游戏币的性质存在误解,认为这是灰色地带,不存在犯罪风险。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作为银行家或充值代理,切不可高估自己规避风险的能力而忽视所涉及的犯罪方面。 犯罪风险:以银行家或充值代理倒卖游戏币。 如果您不小心,您可能会触犯刑法。
第一部分:银行家分类、犯罪风险及定罪量刑标准
1、银商(币商)分类:
网络游戏中的“银商”或“银商”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向玩家提供网络游戏中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是各种积分、钻石、游戏币、积分、等),以及提供虚拟货币、人民币兑换结算服务的中介机构,或提供网络游戏充值服务的代理商。
根据我遇到的案例,我将银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赚取差价和服务费的庄家:倒卖各种游戏的游戏币,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或代理各种网络游戏(包括正版网络游戏、赌博游戏、私人游戏)的充值代理。服务器游戏等),赚取服务费。
2、购买赌博平台的银行账户/充值代理权,接受赌客充值,赚取赌客的差价和赌博平台的奖励或佣金,甚至成立工作室搭建专门的支付平台,积分运行平台等。
3、接受赌博平台的委托,串通庄家,即官方庄家,将从赌博平台获得的游戏币出售给各级代理商或赌客。
2、银行犯罪风险:
(一)使用网络游戏充值代理是否违法?
1、明知赌博游戏或私服游戏为赌博游戏代理充值,属于违法行为。
2、代理合法网络游戏充值是否违法,取决于以下两种情况:
① 只是接受充值,并不违法。
②如果涉及分值较低,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二)游戏币代理是否违法?
1、明知是赌博、私服等非法游戏而倒卖游戏币属于违法行为。
2、代理合法网络游戏的游戏币是否违法,分为两种情况:
① 单纯从游戏官方购买商品、出售游戏币并不违法。
② 如果涉及游戏币回购或变现,则可能违法。
(三)银行商户、游戏充值代理犯罪的条件:
1、提供游戏币变现渠道。

2.与赌博平台和私服合谋或接受赌博私服的分配。
3、明知是赌博游戏且私服平台仍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三、银行、游戏充值代理商的犯罪行为及定罪量刑标准:
1、银行人员、充值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银行人员、充值代理涉嫌赌博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银行、充值代理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部分:当银行家被捕时如何争取清白并获得最轻的惩罚
此类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取证难度大、定罪难度大。 我们必须认识此类犯罪的定罪难度,掌握斩断证据链的技巧,用法律思维和手段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释放和最终结果。 轻处罚。
1.根据证据争取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定罪、从轻处罚。
例如,案号:宁流检控刑事检控[2021]Z66号中,未起诉人张某甲与博彩网站串谋共同开设赌场的证据仍不足。 虽然公安机关指控张某某投资100万元购买充值设备,获利50万元,但最终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起诉。
1、是否有证据证明涉案银行账号、游戏账号ID、充值端口为犯罪嫌疑人持有并使用?
银行账号和游戏账号ID一般不注册或绑定实名QQ、手机号码等信息,银行账号经常被买卖。 有时很难查明谁最终持有和使用银行账户。 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辩称涉案的银行账号、充值端口不是自己的。
我们律师办案时,首先要考虑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审查是否可以切断涉案银行账号、充值端口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和关联性。 律师办案时必须审查相关账户的开户信息、交易时间、转账金额、交易IP、MAC等证据。
2、交易网络、交易行为、资金流向是否清晰。
我们办案时需要看银行、充值代理商的交易网络、交易行为、资金流向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将被告脱离游戏币、赌资体系循环。 如果可以,就可以胜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立案、不批准逮捕、不认定犯罪、从轻处罚。
银行和商户平台收取的结算资金往往数额巨大,资金流向复杂。 由于银行和商户平台实际控制的微信、支付宝等大量第三方账户,侦查机构往往无法完成全部“追踪”工作。 赌博参与者遍布全国乃至全球,身份难以确认,且赌徒明知赌博违法,也不愿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他们无法追踪线下交易信息,难以了解银行的组织架构、交易网络、资金流向等。 他们只依赖游戏数据。 对银行家的判断是错误的。
(一)游戏平台服务器数据是否获取、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很多此类案件中,银行、商户接入的游戏平台服务器均位于海外,侦查机构很难获取服务器数据。
(2)是否存在资金账户、资金交易、网络信息、通信信息数据等,要重点审查银行商户平台上的资金金额是否与买卖双方的记账金额相符。
①游戏币的买家是谁,每笔交易的时间和金额。
② 游戏币的流通方式是否明确。 例如,一些网络游戏通过逃生或礼物来实现游戏币的转移交易。 需要考察是否存在流通链证据链,包括游戏玩家与银行之间、上级银行与商户之间。 下级银行之间游戏筹码转移的证据链。
③人民币资金流通证据链是否形成,是否与游戏币流通相互印证。
(三)能否识别银行、充值机构控制的账户。

A. 能否查明被控制的具体账户? 银行和充值平台可能会绑定大量的银行卡和微信、支付宝、拼多多、淘宝、虚拟货币等第三方支付账户。 他们控制的账户经常会随时发生变化,支付代码也不断被冻结。 随着新支付码的加入,银行商户平台和充值代理商涉及的账户数量和时长都很难查清。 以某棋牌平台为例,赌客的部分投注金额通过银行卡转移至1564个支付宝账户。 数量庞大,使得核实和追踪变得困难。
B、能否查看账户属性:哪些账户是收单账户,哪些账户是清算账户,哪些账户是转账账户和子账户。
C. 是否可以识别账户所有者。 其中大多数是空壳公司,购买公民的个人信息或个人跑分账户。 账户主体和实际控制人识别困难。
(四)资金来源和客户是否已识别。
3、是否有证据证明银行、充值代理对应的博彩平台具有赌博性质?
随着网络游戏的隐蔽性进一步加大,游戏平台直接设置结算和提现模块的情况已经很少见。 由于无法掌握该平台的财务交易、串通内容等文件,仅凭口供和证言很难有效证明该游戏平台是赌博平台。 而且,案件发生时,一些银行所连接的平台已关闭,不再运营。 很难证明不再运营的平台是赌博平台。
对于娱乐游戏与赌博的区别,以及交换虚拟货币的“银行商人”的定性,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从灰色地带到赌博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 这就要求我们在办案时掌握网络游戏与赌博网站的区分标准和证据证明要求,以及涉案网络游戏的具体游戏规则,找到涉案游戏规则中的优势点和模糊地带。 ,并用专业的思维和证据的质证技巧,力争被认定为合法的网络游戏而不是专门用于赌博的网站。 我已经详细介绍了我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这里不再重复。
2、力求对自然最轻的认可。
如果无法从证据中查明事实,证据不足,案件无法起诉或者不能被判有罪,那么就应该考虑寻求尽可能从轻的犯罪。 最常见的是赌博或帮助信息网络,处罚较轻。 犯罪活动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举三个案例:
①谢某案中,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意见,指控其开设赌场罪,并以赌博罪较轻处罚。
谢某作为游戏币代理,帮助赌徒得分。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谢某系共犯开设赌博网站,请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刑罚。 但法院裁定,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谢某及该网站。 控制人串谋兑换游戏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他最终因较轻的赌博罪被定罪。
②在卢某案中,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意见,指控其开设赌场罪,以赌博罪从轻处罚。
Lv是一位为游戏玩家评分的庄家。 他的行动目标是游戏玩家,而不是赌博网站。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起诉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起诉吕某无罪。 吕某犯开设赌场罪。 赌博犯罪比赌场开业犯罪处罚更轻。
③何案被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较轻,而非开设赌场罪、赌博罪。
他担任某棋牌游戏的充值代理,帮助赌徒得分。 湖南省地方法院判处他犯信托罪。 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力求轻量化:
1、银行、充值代理商、博彩平台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或让渡关系。
2. 银行和充值代理是为赌徒还是上游赌博网站提供服务?
3、银行和充值代理商的利润来源来自于游戏币的价差、赌徒充值收取的服务费、或者网站的佣金或返利。
第三部分:如何减少罚款并避免合法财产被没收。
充值金额、上下积分、盈利金额的确定,不仅与被告人的刑期有关,还与被告人的罚款和追缴赃款数额有关。

司法机关认定金额的常用方法是识别众多银行、充值代理商控制的账户以及赌博网站的充值账户,根据每个账户的流水金额计算赌博资金和违法所得的数额。
我们律师在辩护时一定要关注此类案件金额认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掌握专业思维和技能,争取最低金额认定,从而减少量刑、罚款和追缴金额。
1、非涉案平台的金额不能认定为本案涉案金额。
很多银行和充值代理商可能会为多个平台提供服务,与上游网络游戏、博彩存在一对多或多对多的交叉服务关系。 银行控制的账户资金来源复杂,可能来自其他游戏平台或赌博平台,如果办案民警未在其他平台立案或调查取证,无法统计全部交易金额。被告涉案账户为涉案平台金额。
比如我去年办理的浙江银行案件中,警方冻结了被告妻子银行卡里的几千万资金。 虽然被告无法解释这些财物的来源,但警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财物全部来自他们的调查。 有证人证明,被告也参与了A银行平台和C银行平台的利润。 但办案机构并未在B银行平台和C银行平台立案取证。 最终,办案机构将这些财产转移至B银行平台和C银行平台。 解锁。
2、正常游戏玩家的充值金额和奖金金额应予消除。
① 部分玩家充值纯粹是为了“娱乐”目的。 充值的目的要么是为了购买游戏装备,要么是为了获得更高等级的玩家地位。 由于没有赌博目的,他们的充值不应被视为赌博资金。 ,应扣除。
② 在一些赌博平台中,既有赌博游戏,也有非赌博娱乐游戏。 对于此类平台上的玩家来说,普通游戏玩家的充值金额和赌徒的充值金额在账户之间是混合的。 因此,不能仅根据账户流量和余额来确定最终的赌博资金数额。 涉及的金额需要根据赌徒的ID进行筛选、比对、去重。 参与合法游戏的充值金额应予以认定,不得认定为赌博资金。
3、关注以下情况对银行涉案金额认定的影响:
①庄家是否自行购买游戏币,或者后台数据进入庄家自己控制的小号是否存在情况。
②银行家自己使用还是作为礼物推销。
③是否存在事后给买家返利的情况。
④ 是否存在向客户转让积分、向朋友借用积分、银行与商户之间转借积分的情况。
1、被告本人能否对相关资金及流向作出相关说明。
在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时,由检察官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律师办案时,一定要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数额,涉案账户中被告人的自有财产是否有合理、相关的解释。
比如我2019年办理的一起平台案件,侦查机关认定违法所得2000万元以上,但最终只认定了700万元以上。 我在浙江也办理过一起平台网络犯罪案件。
本案涉案金额减少约7000万。
还有江西张某的例子。 检察院指控张某违法所得2800万元以上。 最终,法院仅认定张某违法所得984万元。
在判决书中,主审法官明确提到:“四、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其开设的山货店年收入约为200万元,这部分收入也存入被告张某甲的账户中。”他还供述,其父母的收入也是一样的,公诉机关无证据证实具体数额。第五,被告人江某、张某的购房及其他费用均是从被告人张某的银行账户支付的。因此,公诉机关的计算方法不能排除合法收入,将被告人江某、张某从酷客、一甲网络游戏中分享的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较为合适。根据第4点和第5点,被告人江某、张某获得的收入为非法收入。违法所得984.30.91万元,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江某、张某违法所得2800万元以上的指控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江某、张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应当采纳。
此外,我们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争取从轻处罚,比如寻求认定为从犯,根据自首、坦白、返还被盗财物等情节,努力阻止检察院起诉。物、认罪认罚、预缴罚款等,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银行、充值代理、第三方支付等网络支付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取证、审查、逮捕、起诉、审判等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包括刑事管辖、立案条件和标准等。 ,以及证据检索和收集。 由于相关程序规定不完善,办案人员经验不足,程序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一些好不容易取得的证据也因严重违反程序而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此外,该类犯罪属于新型犯罪类型,涉及计算机、网络、网络大数据恢复、电子取证、虚拟货币、金融等大量专业知识。 这就迫切要求律师提高法律技术素养,加强研究。 只要我们律师加强对此类犯罪的研究和学习,就一定能成功办理这一新型犯罪案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