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下列比例按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照工资基数的15%缴纳,公务员个人按照工资基数的3%缴纳;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我市人事、行政关系专家,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5%予以补贴;离退休人员,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8%给予补助。补贴百分比;
(三)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
公务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
活跃受保人
1、先将当年缴费存入您的个人账户;
2、当年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以个人现金全额支付。有往年账款的,先支付往年账款费用。
3、累计现金支付(含历年账款)达到门诊缴费门槛1000元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与公务员按比例分享,其中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80%有偿,20%由个人承担;
4.当起征点以上需额外缴纳500元时,以上部分的90%由单位报销。
退休(退休)被保险人
1、先将当年缴费存入您的个人账户;
2、当年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以个人现金全额支付。其中,有往年账款支付的,先支付往年账款费用。
3、累计现金支付(含历年账目)达到门诊支付标准700元时,公务员和个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比例分享。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85%由个人缴纳,15%由个人缴纳。参加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的。对于参加革命的老职工,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95%由个人支付,5%由个人支付。
4.当起征点以上需额外缴纳500元时,以上部分的95%由单位报销。
(二)住院及规定疾病门诊:
1.最低支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历年优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历年不足的,按照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公务员个人比例补足。在职人员8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个人缴纳20%;离休(退休)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95%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5%由个人支付。
2、一年内,个人负担总额(含住院免赔额)在职职工最高为1000元,退休(退休)人员最高为800元。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贴(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