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国资[2011]232号
省级监管企业,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等级资格评价,根据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资格条件(国资发展条例[2008]9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湖南省国有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1 年 8 月 19 日
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资格评价,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暂行办法》评估与管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任职资格条件》(国资条例[2008]95号)和《关于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条例[2009]37号)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湖南省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等级资格的评审和管理。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评价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并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评估专家库由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选审评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负责人。
(二)取得教授、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
(三)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四)省国资委及省有关部门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第六条 组织评审前,省国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9-11名专家组成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其中,法律专家人数将占评审委员会的10%。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组成。
第七条 省国资委政策研究调控处负责评估专家库和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分类及适用条件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资格分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和三级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
第九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级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务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规定登记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职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规定年限,并通过考核;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基础、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企业管理经验,能够胜任某个部门或者系统的工作。企业。组织协调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5年以上;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
(4)本科及以上学历,2006年以前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10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累计15年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专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企业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并协调处理企业有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不少于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2年以上;
(三)现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累计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2年以上;
(4)本科及以上学历,2011年以前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累计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人员,除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下列条件:
(一)发表专业著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撰写高水平专题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
(二)为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作出重要贡献。近五年来,公司被国家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普法先进单位”等。省级及以上人员,或被省、省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 “企业法律工作先进个人”、“优秀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岗位资格,除应当具备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下列条件:
(一)发表专业著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撰写高水平专题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
(二)为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作出重要贡献。近五年来,我公司被市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普法先进单位”等及国家级及以上,或本人已被市、州级评为。并被市、州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企业法制工作先进个人”、“优秀总法律顾问”、 ETC。
第十五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经个人申请并经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法律顾问三级职业资格。
第十六条 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下列人员,可以评定为合格的企业法律顾问助理:
(一)具有法学、经济学等学士学位,并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法学、经济学等专业硕士(或硕士学位),并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二年以上。
(三)具有法学、经济学等博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任职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的划分和程序
第十七条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审查。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含省属企业)三级及助理法律顾问岗位的职业资格评审。市、州国资委不符合审查条件的,由省国资委负责审查。
第十八条 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资格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规则规定考核条件的人员,须填写《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岗位资格考核表》,并向所在公司提出申请;
(二)意见和建议。经申请人公司审核同意后,省属国有企业由集团公司推荐给评审委员会,市州、县(市、区)国有企业由集团公司推荐给评审委员会。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
(四)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评为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人选在省国资委网站公示,公示期10天;
(五)备案。省国资委将拟评为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的候选人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 《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
(六)授予职务等级资格。符合条件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的报考人员,授予相应职务等级资格,颁发《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等级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三级、助理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的资格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规则考核条件的人员,应当填写《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岗位资格考核表》,并向所在公司提出申请;
(二)意见和建议。经申请人公司审核同意后,公司向公司所在地的市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推荐。
(三)市、州国资委审查。市、州国资委将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考核。
(四)备案。市、州国资委将审核情况报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由省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资格证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
(五)授予职务等级资格。符合条件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的报考人员,授予相应职务等级资格,颁发《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市、州国资委向省国资委报送评价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文件):
(一)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三)《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等级资格审查及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考核一级、二级、三级、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时,应当根据相应职位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等级资格评定表》一式两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聘任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着及各类业绩成果复印件(首页)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证明。
上述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核时,申请人单位须核对各种证件、成绩等原件,人事部门负责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用人单位应当将《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等级资格评价表》等相关评价材料留存申请人档案备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职级或者取消专业职级资格,并收回职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道德,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二)因疏忽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损害企业声誉的;
(三)连续两次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作为考核第一、第二名的重要依据。级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专业职务等级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受湖南省中央企业、私营企业、法人管理机构委托,可以按照依据各自的审查权限,接受本单位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岗位的资格评审。 。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本单位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考核的企业法律顾问的职务等级资格经新单位审核批准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